营改增的提出,对于工程建筑行业来说是一种新的挑战。早在2011年,我国有关部门就颁发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法规条例,其实也就是营改增,有效的拉开营改增税收的帷幕。同时对我国的工程建筑行业的整体造价、承包的模式起到了一定的影响。工程建设单位在承包的过程中,要想提高提工程的经济效益,就要对工程中的整体造价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控制,改变工程陈承包的模式,这样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工程中的经济效益,也使我国的工程建筑行业的承包的中进行了一定的改变,紧跟着时代发展的脚步,这样也有效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一、营改增对工程造价控制产生的影响
从工程建筑企业的角度来分析,工程中的整体造价是指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开支、施工材料开支、交通费用等,其实也就是工程在建设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在某种程度上讲,工程的造价就是在工程施工中的费用,其实也就是工程中的固定资产。在营改增的提出对工程造价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影响,就从工程造价的角度进行分析,营改增的改革对逛工程项目的投资和工程施工单位的资金流动,在一定程度上都造成了影响,下面以营改增对工程造价造成的影响进行了简单的分析:
第一,工程中的固定资产。 营改增与工程中的总造价相比,营改增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满足了工程项目工程中的各项税收,将项目工程的投资金额在一定的程度上降低,在这样的情况下,营改增对工程中的造价造成了巨大影响,直接降低了工程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工程建筑行业领域也到了有效的发展。当工程投资等行为得到重视时,营改增对工程在购买新得施工设备的税收,在一定程度上将税收的金额降低,正也可以是工程施工单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税收,这样对较小的施工单位老说,通过营改增税收制度,可以使施工单位的规模一定程度上扩大。另外,企业在工程投资的过程中,受到营改增的影响,施工进度明显缩短。同时我国为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提供了先进的设备,以此促进营改增税收制度的进程。通过营改增对工程中各个项目的税收降低,并且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规定,也对工程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投资的过程中更加完善,不仅仅将施工的进度在一定程度上缩短,也使工程建筑行业领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第二,对工程设备折旧产生的影响。在营改增改革后,将企业在在工程各个项目的造价税收在一定范围内降低,导致企业在固定资产等方面也随之降低,一般情况下将企业的固定资产减少到751129元。例如:某工程施工单位的设备折旧的年限以10来计算,利用营改增对设备折旧的费用进行计算为10万元。并且在计算的过程中,营改增对工程施工单位的财务管理你也起到了一定的影响,直接影响了财务计算的比例,像是资产负债率、固定资产创收、固定资产回报率、利润率等,这样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工程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
第三,对工程造价中流动资金的影响。从工程施工的流动资金的角度进行分析,其实也就是工程造价中的活动资金,然而在营改增的提出,有效的将工程施工单位的流动资金进行一定有所改善。在营改增税收的背景下,工程施工单位不能将原有固定财产营改增的税收收入原有的税收方面,以现金的流动的频率对工程造价的流动资金进行分析。在营改增的改革后,工程施工企业在进行上交营改增税收的过程中,工程施工单相对于传统的税收制度减少了流动资金,避免了流动资金的经济利益受到税收制度的限制,其实营改增税收制度也在原有的流动资金税收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改革,这样不仅仅环节了工程施工单位因为资金不足,出现,工程施工中流动资金不足的现象发生,也有效的增加了工程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
二、营改增对工程承包模式的影响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工程建筑行业也得到了有效的发展,工程的施工环境和人工程的成本而言发生的变化。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的改革,营改增成为一种新型额定税收制度。不同工程项目的承包模式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中造价也有直接的影响,根据施工的材料、设备、人员等来源、供应的方式的差异性,可以将工程施工分为包工包料等形式将销售行为和核算货物进行了混合,从而提高了营改增的费用,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工程承包模式产生巨大的影响。但是从甲方供料的角度进行分析,工程施工单位仅仅出施工人员和设备等辅助材料,对甲方的税收应该按材料、工等营改增税收。尽管如此也要承认甲方供料,在程度上减少了甲方和工程施工单位的矛盾。
三、加强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和工程承包的策略
(一)、加强工程施工材料的质量
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施工的材料是尤为重要的,所使用的材料、水、设备等一系列工程施工物质,都要设置专门的采购人员,同时也要具有营改增税制度的供应单位作为长期的合作伙伴,尽量不要从较小规模的企业进行采购。但是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由于受到了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一些工程施工单位从一些较小的供应单位进行采购,在这样的情况下。,工程施工单位就应该考虑营改增的税率,一般的情况下为17%和13%的税率,但是对于小规模的企业税率一般为3%,这样可以是工程施工单位对营改增的水费进行急计算,以此来选择合适的材料供应商。
(二)、完善工程承包模式
在工程项目承包的过程中,应当对工程承包进行明确的划分,并且留有一定的空间,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风险。在工程承包的过程中,要选择具有一定优势、适合工程项目的承包模式,这样可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甲方和工程施工单位的经济矛盾。可以将包工包料的承包模式转化为甲方供料的承包形式,或者在工程承包的过程中,双方达成一定的协议之后,签订良好的合同,并且要盖上各自的公章等,这样可以使工程合同、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益、另外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的过程中,可以利用政府等渠道进行购买施工材料,或者利用政府的威信和一些较大的泗洪材料供应商进行良好的沟通,最为一种保障的平台,这样可以将营改增得到充分的发挥,同时也有效的保证了工程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也避免了甲方因为施工材料和承包模式的不恰当产生没有必要的纠纷,也有效的保证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整日质量。
综上所述,营改增在工程造价和工程承包的过程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文章中对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和工程承包的影响进行简单的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此促进营改增在工程项目运行的过程中的运行,也在的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工程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也有效的促进了工程建筑的进一步发展。
四、在工程造价中应用"营改增"政策
1.实行完全的价税分离
也即在现有报价的基础上,扣除原有计取税费3.41%后,再行将原材料报价中已包含的税费扣除,实现真正的裸价。在裸价的基础上重新组价,细化调研各种材料价格由于开具增值税抵扣专票后,是否存在除税外的市场价格上行因素,重新确定取费价格。这种测算方式,我们认为会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如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在编制标书中却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就需要大面积地开展不同项目类型的测算工作,通过数据积累,形成可控的“市场价格上行因素”。
原按工程结算收入计算的营业税不再收取,税金编制中反映的是市场信息价格(不含税)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之和。根据数学测算模型,完全价税分离将会降低收益6.02%。
如果保持原有收益不变:
市场上行因素*1.11=6.03%*营改增前总造价
市场上行因素=5.4%*营改增前总造价
即“市场价格上行因素”约为原有含税总造价的5%~6%。
2.记取综合税负
即在现有报价体系的基础上,不做大的修改,仅将原取费标准中的3.41%修改为经过大量数据测算的建筑行业平均综合税负。这是对现有工程造价体系最简单的修订方式,但如何确认平均综合税负却是棘手的问题。这种综合税负取费方式,实际上是以计划管市场,我们认为可以作为解决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要求的过渡政策。根据上述实例测算,综合税负应该增加6个点左右。
3.按照税法规定调整计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方案明确建筑业也由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按照目前定额取税的模式,也可将3%的营业税调整为11%,分项计价模式不做修改。这种做法有税法作为政策支持,能得到施工企业的认可。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施工企业相对弱势,基本不太可能争取到定额指导的造价总额。而我们所做的价税完全分离模式测算结果与税率直接转换不变更原有分项计价的测算结果相差不大。
五、4 月 30 日前发生营改增业务的处理方法
1、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自建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应按照什么征税?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 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5、 试点纳税人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如何抵扣?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 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 2016 年5 月 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 2016 年 5 月 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 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 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 2 年抵扣的规定。
6、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 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 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8、 2016 年 5 月 1 日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 号)规定,
(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实收资本达到 1.7 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 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 1.7 亿元的,在 2016 年 7 月 31 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016 年 8 月 1 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9、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能否抵扣?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 号)规定,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 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 40%。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 2 年抵扣的规定。
10、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如何补缴?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 号)规定,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11、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如何申请退还?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 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12、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能否抵扣?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 号)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除特别注明外,本站所有文章均为造价智库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来自https://www.bigdatacost.com/201605/3417.html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