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
发票要求
1、各单位原则上应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签订协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保“货物、劳务及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
2、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15天内连同其他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
3、收到的发票名称应为营业执照单位全称,内容应完整,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省、县(市)区及***项目,打印要清晰,且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 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4、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不可折叠,不能污损,密码区不能出格、压线,盖章不能压住发票金额。
不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
(一)所有明确列入不可抵扣范围的支出业务应取得普通发票,不能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相关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三)发生非正常损失时,相关进项税额和随之发生的运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各单位应加强相关资产的管理,完善相关制度,避免非正常损失的发生。
(四)取得合法凭证,但业务内容不属于可抵扣范围
主要有以下项目:
1、项目部食堂所用的厨具、餐具、水电暖气煤气、用具、菜品、热水器、饮用水设备、纸杯、及为运输厨房用品而发生的运输费;
2、项目工会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物品采购、租赁(场地或车辆租赁)或者慰问费等;
3、为项目部员工租赁宿舍及宿舍配套用品、水电暖煤气、物业费。
4、自购的周转材料摊销;
5、机械使用费中外购设备折旧费、机械操作人员工资及附加费;
6、征地拆迁费及房屋、道路、青苗补偿费;
7、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个人学历教育培训、外聘人员工资、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8、用于职工福利类的培训费、劳动保护费、水电气暖燃煤费、租赁费、书报费、修理费、广告费、物料消耗、取暖费等不得抵扣;
9、会议费中外包给酒店、旅行社等单位统一筹办,取得的发票为餐饮或娱乐业发票不得抵扣;
10、差旅交通费中机票费、车船费、因公出差的餐费及误餐补助等;
11、通信费中以职工个人名义开具的通讯费发票,为职工发放的移动话费补贴、电话费补贴;
12、车辆使用费中司机安全行车费以及用于集体福利的修理费、油料费等;
13、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酒、招待用茶和礼品等;
14、折旧、摊销、排污费、诉讼费;
15、保险费中为员工购买的人身保险不得抵扣;
16、税金:包括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税金等不得抵扣
17、行政事业性收费。
18、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汇兑损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五)其他不可抵扣事项:
1、不能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项目。
2、取得合法凭证,未在规定180日内进行认证。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可抵扣情形。
需做进项转出事项
1、上述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服务,事后改变用途(发生上述第二条不可抵扣情形)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
2、因进货退回或者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3、管理要点:在发生进项税转出事项时应按照的规定逐级审批,做好台帐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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