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统一深圳市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依据及项目划分,规范建筑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尺度及标准,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建筑消耗量标准”)计算新建、扩建、改建、重建、续建建筑工程的工程量。
三、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应依本规则及“建筑消耗量标准”各章具体规定为基本依据,此外还应参照以下文件:
1.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以及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标准图集、通用图集;
2.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四、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应以施工图设计规定的分界线为准,其计算内容应与“建筑消耗量标准”的项目划分、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相一致。
五、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单位应与“建筑消耗量标准”子目的计量单位相一致。“建筑消耗量标准”子目的计量单位规定如下:
1.以体积计算的立方米(m3);
2.以面积计算的平方米(m2);
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5.以个(件、台、套或组)计算的为个(件、台、套或组)。
六、汇总工程量时,其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应遵循以下规定:
1.以立方米(m3)、平方米(m2)、米(m)、千克(kg)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2.以吨(t)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单位,第四位四舍五入;
3.以个(件、台、套或组)为单位,取整数。
七、除“建筑消耗量标准”另有规定外,工程量均不包括材料损耗用量。
八、工程量计算凡涉及材料的容量、密度、比热换算的,均应以国家标准为准;如未作规定,则应以出厂合格证明或产品说明书为准。
九、计算工程量时,除“建筑消耗量标准”另有规定外,执行哪一章子目应按章节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不应相互借用。
十、计算工程量时,除“建筑消耗量标准”另有规定外,均以设计图示尺寸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在基层面进行施工时,除有特别说明者外,设计图示尺寸均指所建筑面的尺寸。
十一、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详见章规则、说明。
十二、计算工程量时,应依施工图纸顺序,分部、分项,依次计算,并尽可能采用计算表格及计算机计算,简化计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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