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杭州市建筑工程项目更好的理解及使用《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 (2019年修订)》,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对修订文本进行解读。
2017年9月,住建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重新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文本中依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对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等条款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晰了发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切实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利。 2016年6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通知要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并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市建委、市经信委和市金融办于2018年7月下发《关于在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杭建市[2018]68号),在我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等工程担保制度,帮助企业减轻负担,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为更好地配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及一系列建设管理制度及政策文件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精神,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各方合法权益,市建委现对原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中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
《关于在保证金领域运用保险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浙银保监发[2019]16号)
《关于在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杭建市[2018]68号)
《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161号)
1)、增加《示范文本》的使用说明
为便于合同当事人在使用《示范文本》过程中规范有关条款的约定,增加了《示范文本》的使用说明,主要对《示范文本》的使用范围、条款约定的相关要求及适用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明确。使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使用范围: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赵宝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2)、合同专用条款部分修订内容
修改前: |
修改后: |
条款号:1.3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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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 则》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 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建工发 〔2011〕130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 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 426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 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32号) (5)《关于落实建筑工棚安装空调事宜的通知》 (杭建工发【2011】237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 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 198号) (7)《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 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杭建市【2012】 240号) (8)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 。 (9)其他: 。 |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杭建市发[2018]578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 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579 号); 3、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 (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 (1)《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 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建工发[2011]130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 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2012]426 号) (3)《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 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号) (4)《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 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 [2017]112号) (5)《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161号) (6)其他: 。 4、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 。 5、其他 。 |
条款号:2 发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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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 配备1-2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 |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 配备1-2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发包人应做好承 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 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承包人及时缴存。 |
条款号:3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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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到项目所在 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 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应建立实名制电子考勤系统,做好 与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管理应用系统以及全国 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 承包人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保证金管理部门缴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做好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缴存的查验工作。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 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分包单 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承 包人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 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且每月至少向农民工 足额支付一次工资。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 息告示牌,明示:(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 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 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3)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 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等信息。 |
条款号:3. 5.4 分包合同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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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 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
条款号: 3.7 履约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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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的: 。 |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采 用以下第 种方式 :
(1)保证保险,金额及期限 为: ; (2)银行保函,金额及期限为: ; (3)其他方式: 。 |
条款号: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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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种方式:采用政策性文件进行价格调整
政府投资工程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 第( )种方式约定执行: (一)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 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 【2011】198号)执行 ; (二)其他: 。 其中: 1、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1)人工费的风险幅度( %) (2)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 %) |
第3种方式:采用政策性文件进行价格调整。
政府投资工程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 第( )种方式约定执行: (一)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 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 【2018】579号)执行 ; (二)其他: 。 其中: 1、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1)人工费的风险幅度( 5 %) (2)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 5 %) |
条款号: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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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工资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条款号: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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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 |
条款号: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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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 |
条款号: 12.4.1 付款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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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其中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 |
条款号: 14.1 竣工结算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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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 限: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 容: 。 |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 限: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 容: 。 |
条款号: 15.3 质量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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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 定: 。 |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 定: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 程质量保证金。 |
条款号: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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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 为: ; (2)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 为: ; (2)保证保险,保证金额为: ; (3) %的工程款; (4)其他方式: 。 |
条款号: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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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 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 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 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 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三、缺陷责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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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
3)、施行日期
自2020年 4月1日起开始招标的杭州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部分应严格按照本文件相关内容执行,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可参照执行,协议书及通用合同条款两部分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执行。
杭州市建委原颁发的《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的通知》(杭建市[2014]35号)同日起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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