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省疫情防控响应等级的调整,防疫物资供需矛盾的缓解,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疫情防控办公室同意后,于近日制定下发了《关于调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浙建站定[2020]8号)。经请示市建委,现由我中心将该通知予以转发,在杭州地区贯彻执行。各区、县(市)执行过程中若遇有当地二级及三级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时间与浙建站定[2020]8号通知不一致的,以各区、县(市)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领导小组)公告宣布的时间为准。
各区、县(市)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中心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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