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
一、《福建省房屋建筑加固工程预算定额》(FJYD-202-2020)(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桩基础加固、砌体加固、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加固、金属构件加固、木构件加固、加固措施、加固工程检测,共七章。
二、本定额以《房屋建筑加固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4)-2018)、《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41-2018)为依据,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标准图集,参考有代表性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其他技术资料,结合我省加固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三、本定额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结构加固工程。加固工程包括地震、其他自然灾害、周边施工影响等因素造成房屋建筑结构损坏的修复加固,以及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提升加固、房屋建筑使用性能改造加固,也包括构筑物加固、施工缺陷补强加固以及老旧小区、危房改造加固等。本定额仅适用于上述加固工程中涉及加固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属于加固范畴的,均不得套用本定额。
四、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房屋建筑加固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标准,是编制国有投资性质的房屋建筑加固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价、工程结算、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是编制房屋建筑加固工程设计概算、投资估算的基础,可作为房屋建筑加固工程投标报价的参考。
五、本定额是按照我省加固工程常规的施工条件、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以及合理的施工工期、合格的工程进行编制的。遇特殊的施工环境、施工条件、施工方法以及特殊工艺、特殊构造、规模小、工期短的加固项目时,按照合同约定计价。
六、本定额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消耗量。
1.定额中的人工消耗量以人工费的形式体现,按照本定额编制期的市场价格确定。
2.材料消耗量。
(1)本定额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租赁材料和其他材料。定额中仅列出主要材料(含周转材料和租赁材料)和其他材料费(含辅助材料以及用量少、占材料费比重小的零星材料),主要材料价格按照本定额编制期的市场价格确定。
(2)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材料实际损耗率与定额取定不同的,可按实调整。
(3)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周转摊销消耗量编制,租赁性材料按租赁用量和时间编制。施工工具用具性消耗材料包含在企业管理费中,不另计算。
(4)本定额的主要材料、成品与半成品材料的材质、规格型号,以及混凝土、砂浆等半成品材料的强度等级、配合比等与设计不同的,除另有规定外,均按照设计要求换算。
3.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1)定额中的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以施工机具使用费的形式体现,按照本定额编制期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综合确定。
(2)单位原值2000 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小型施工机械,作为工具用具包含在企业管理费中,其消耗的燃料动力费已列入材料费中的其他材料费。
七、本定额的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的高度,突出屋面的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房、女儿墙等不能计入檐高。
八、本定额的水平运输和垂直运输。1.本定额除另有规定外,均已包括材料、半成品、成品从现场集中堆放地点、工地仓库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场内水平运输费,以及周转性材料在同一城区内的场外运输费。实际场内水平运距与定额取定不同的,均不作调整。
2.如因施工场地、交通条件限制等因素造成建筑材料需二次转运的,应另行计算材料二次转运费。
3.本定额已包括檐高3.6m 以内的材料垂直运输费用,檐高3.6m 以上的材料垂直运输费用按我省现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九、本定额是按建筑物檐高100m 以内编制的。当建筑物檐高超过100m时,相应定额按我省现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定额有关规定计算超高施工降效费。
十、关于施工建筑垃圾与原有工程拆除。
1.本定额已包括施工引起的场内施工废料的清理、搬运和集中堆放费用,其外弃费用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不再另算。
2.本定额未包括对原有工程进行拆除以及由此引起的外弃费用,该费用按照我省现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定额相关规定另行计算。其中,建筑垃圾外弃运距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3.建筑垃圾装车、外弃的工程量按拆除工程量乘以下表系数计算。拆除项目系数拆除项目系数
拆除项目 | 系数 | 拆除项目 | 系数 |
砖(石)砌体、混凝土构件 | 1.5m3/m3 | 木构件 | 1.3m3/m3 |
装饰抹灰层 | 0.045m3/m2 | 门窗 | 0.12m3/m2 |
装饰块料层 | 0.038m3/m2 | 柜体 | 0.105m3/m2 |
装饰石材层 | 0.06m3/m2 | 防水卷材 | 0.009m3/m2 |
十一、其他有关规定。
1.混凝土、砂浆等半成品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等半成品配合比。
2.加固工程中的土石方开挖、回填,执行我省现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定额,且定额乘以系数2。其中,土石方外弃运距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3.本定额的基价均按定额编制期的含增值税价格编制,包括工料机基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材料单价、其他材料费。采用一般计税法计价时,应按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其中:
(1)人工费。
人工费=定额人工费×人工费专业指数
(2)材料费。
主要材料费=定额消耗量×主要材料不含税单价
其他材料费=定额消耗量×0.92×辅助材料价格指数
(3)施工机具使用费。
施工机具使用费=定额消耗量×0.92×施工机械费指数
(4)定额中的人工费、其他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除上述规定调整或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调整。
4.本定额中的混凝土浇筑定额已综合考虑因浇筑工效低、工作量分散等因素引起的商品混凝土搅拌输送车延时费用。
5.除另有规定的以外,本定额未编列的定额,可参照我省现行其他专业相近定额,如仍缺项的,应编制补充定额或询价定价。
十二、本定额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包括在定额内。
十三、本定额中遇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四、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十五、本定额由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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