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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造价网  5年前 (2020-08-29)  造价信息  已收录 |   抢沙发  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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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我站整理汇总了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涉及的招标投标、工程计价、合同签订、价款支付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途径。经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同意,现将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若干问题以问答的形式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引导发承包双方顺利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工作。

    各地在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中遇到问题和困难,可联系我站计价管理室,联系电话:0571-88058129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0年8月4日

    附件1: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若干问题问答(一)

    1.如何解决质量验收与过程结算的矛盾,如过程结算已足额支付工程价款,但在最后工程竣工验收时未通过,如何处理?
    答:《意见》第一条明确:“分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进行价款结算的活动”,在施工过程中质检机构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跟踪管理,同步办理过程结算相关手续,如工程竣工验收未通过可按合同约定暂停办理竣工结算。
    2.工程进度款与过程结算价款如何支付?
    答:根据浙建﹝2020﹞7号文件精神,工程进度款(含预付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80%;根据浙建﹝2020﹞5号文件精神,过程结算价款应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足额支付。
    3.过程结算中的变更部分,在价款支付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意见》精神,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工程变更、索赔、补充协议、人材机价差调整等应在过程结算中同步办理支付。
    4.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是否适合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答:对已完成初步设计的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部分,可参照《意见》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并在合同中约定过程结算节点、支付方式和计价方法。
    5.建设单位如何做好施工过程结算管理?
    答:《意见》第四条明确:“鼓励建设单位对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开展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咨询机构承担工程施工的招投标活动以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量清单核对和工程变更(含施工图会审纪要)签证、工程索赔、价款支付、过程结算、竣工结算审核等工作,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1-2个月完成核对工作。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与内容实施,并做好投资控制,建设过程中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批不得实施,不得出现超概支付的情形。
    6.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涉及标化工地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在分段结算中应如何计取?
    答:标化工地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的计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在竣工结算时统一计取。
    7.市政工程项目如何划分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节点?
    答:《意见》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道路工程、给排水燃气工程、隧道工程、河道护岸工程、综合管廊工程等市政工程可按施工段合理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水处理构筑物工程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可参照建筑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桥梁工程可按下部结构、上部结构、附属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
    8.《意见》第十一条“……竣工结算审核时间不超过28天”是否包含最后一次过程结算的审核时间?
    答:竣工结算审核时间不包括最后一次过程结算的审核时间。
    9.施工过程结算若涉及工程延误情况,人工、材料价差该如何处理?
    答:按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节点计划工期计算价差,工程延误部分的价差按现行计价依据动态管理规定,由责任方承担。
    10.《意见》第十条:“向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本期已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第十二条“对已完过程结算部分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若在后期结算审核时发现前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存在错误,该如何处理?
    答:要切实做好过程结算,就要把过程结算当作最终结算来对待,对经双(三)方确认签字后生效的结算文件一般不作调整。如过程结算文件存在重大错误,咨询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可在签订造价咨询委托合同时予以约定。
    11.对过程结算提供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应执行哪个文件?
    答:《意见》第十五条:“根据2018年1月15日《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告》(浙价法﹝2018﹞2号)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已于2018年3月1日起实行市场调节价,原《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已废止”,因此全过程造价咨询的收费标准将通过市场自我调节的形式体现。项目建设单位和造价咨询机构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复杂程度和委托咨询内容,约定咨询服务费计算方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向施工企业转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增加施工企业负担。实行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委托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管理,严格咨询服务质量和工作时限考核,提高造价咨询服务绩效,有效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开展。
    12.推行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应如何约定?
    答: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投标人前附表10.4特别说明)中明确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是采用施工过程分段结算,并约定分段的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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