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令第23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我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全部内容(综合单价分析表除外)。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具有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职称(造价专业)的造价专业人员。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具有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职称(造价专业)的造价专业人员原则上人数不少于3个。
第五条 当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发生分歧时,以超过半数以上的意见作为判定的依据。
第六条 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及其配套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开发须符合《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标准》(DBJ51/T048-2015,以下简称《数据标准》)、本办法及我省相关计价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对符合《数据标准》及相关规定的招投标“工程计价文件”(后缀名为CJZ的造价电子数据文件,以下简称“CJZ文件”)具有排他性,通过“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检查工具软件”符合性检查的“CJZ文件”,应视为符合《数据标准》;
(二)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的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应包含“CJZ文件”;
(三)不得擅自添加超出本办法及我省相关计价规定的清标规则,如有与本办法及我省相关计价规定相关的升级、改版,应在正式使用起始日28日前提请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联测,并同步更新到“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检查工具软件”的检查规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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