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造价争议调解及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编制工作,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特制定《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造价争议调解及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编制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站联系。
联系电话:0731-84165435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1年7月1日
附件: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造价争议调解及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编制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造价争议调解和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编制工作,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计价解释、造价争议调解和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编制活动。
第三条 计价依据解释、造价争议调解和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编制均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计价依据解释
第四条 计价依据解释,是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机构对其发布的计价依据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计价依据解释工作由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站”)统一负责。
第五条 计价依据解释主要包括水平调整、补充消耗量标准、统一解释、一般解释等。计价依据解释与计价依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计价依据解释原则上按问题收集、调查测算、讨论研究等程序进行,经分管站领导批准向全省公开发布。重大问题需按规定进行评审听证,按有关行文发布程序进行。
第七条 省站应及时收集计价活动中出现的具有普遍性、未明确或缺失的计价依据等问题,研究并制定相应计价依据解释。
第三章 造价争议调解
第八条 造价争议调解,是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工程计价活动中发生的分歧或矛盾进行协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发生工程造价争议时,可向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第九条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州造价管理机构”)依据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受理造价争议调解工作,省属国有施工企业或中央施工企业的项目可直接向省站申请造价争议调解。
第十条 申请造价争议调解应填写《造价争议调解申请单》(详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争议各方当事人联合盖章的《造价争议调解申请单》及申请报告;
(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三)、招投标文件;
(四)、施工图与施工组织方案;
(五)、现场设计变更与签证资料;
(六)、与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
资料提供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造价争议调解申请,造价管理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一)一方不同意调解的;
(二)未按上述第十条规定提供完整资料的;
(三)造价管理机构已作出造价争议调解建议,且造价争议调解申请人未再提供新证据的;
(四)上级造价管理机构已作出造价争议调解建议的;
(五)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六)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
(七)其它不符合行政调解条件的情形。
第十二条 受理人员应及时将申请材料提交造价管理机构业务科室,科室对申请材料初步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造价管理机构根据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造价争议调解采取协调会议方式。造价争议调解申请受理后,由建设方组织召开协调会,造价管理机构参与协调。
第十四条 造价争议协调会会议流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签到。参会各方在协调会签到表上签到(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和联系电话)。
(二)陈述主张。参会各方对争议问题进行事实陈述及主张陈述,以及作必要的补充陈述、申辩或举证等。
(三)协商讨论。争议各方在充分沟通和了解相关政策或同类问题处理方法的基础上,进行会上协商。
(四)内部合议。造价管理机构参与人员进行内部合议,形成调解建议。
(五)意见反馈。由造价管理机构参与人员向争议各方反馈调解建议。
(六)调解结束。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或部分一致意见的,对一致意见部分,可形成协调会议纪要;各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程序终止,各方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十五条 造价管理机构参与人员应详细填写《造价争议调解记录单》(详见附件2),并将争议调解有关资料登记归档,建立台帐,重要资料复印后留存,并由相关科室负责存档。
协调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盖章后,报分管站领导审核盖章。
第四章 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编制
第十六条 一次性消耗量标准,是指因现行计价依据缺项,由建设各方共同协商编制,作为本项目计价依据,且仅用于本项目。
第十七条 编制单位应将一次性消耗量标准成果文件(含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相关设计图纸、施工合同、洽商记录、签证单、施工方案、工料机测算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式两份,向项目所在地市州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市州造价管理机构于备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省站存档,省属国有施工企业或中央施工企业的施工项目可直接向省站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编制单位应对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编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一次性消耗量标准应当按照现行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的原则进行编制;工程量计算规则及计量单位应与国家工程量计量规范一致。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市州造价管理机构每半年将造价争议调解的实例及一次性消耗量标准汇总上报省站。省站将及时整理成册,印发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交流。
第二十一条 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造价争议调解申请单
编号: 日期: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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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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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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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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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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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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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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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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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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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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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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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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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争议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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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理 |
是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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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不受理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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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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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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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站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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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造价争议调解记录单
编号: 日期: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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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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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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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授权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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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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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造价 咨询公司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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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授权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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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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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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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授权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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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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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造价 咨询公司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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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授权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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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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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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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 内容 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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