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3 号)文件精神,促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统一规范辽宁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控制指标与计算,使其具有科学性、先进性、系统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
适用范围:1、本细则适用于主体结构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混凝土混合结构、
现代木结构的民用建筑及其与民用建筑相似的单层和多层厂房等工业建筑的装配率计算。
2、本细则未包含的情况(如超限高层混凝土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等),应通过专门技术评审确定计算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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