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一般说明
1.本消耗量标准适用于具有艺术创作设计著作权、非仿古复制型、非工艺产品的专项专业景观建设工程。
2.有关艺术创作设计著作权的认定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条款规定。承担雕塑制作的企业必须接受原创作者的艺术监制并支付艺术监制费,费用标准参考下表:
序号 | 监制内容 | 取费基数 | 参考费用标准(%) |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
1 | 艺术造型 | 人工费 | 30 | 25.5 | 21 |
2 | 制模定样 | 5 | 4.25 | 3.5 | |
3 | 金属锻造 | 10 | 8.5 | 7 | |
4 | 金属锻造 | 5 | 4.25 | 3.5 | |
5 | 石雕 | 15 | 12.75 | 10.5 |
高级、中级、初级基数职称分类见下表:
类别 | 初级 | 中级 | 高级 |
工艺美术协会 | 县市级 | 省级 | 国家级 |
美术协会 | 县市级 | 省级 | 国家级 |
人力资源认证 | 初级 | 中级 | 高级 |
教师职称 | 助教 | 讲师 | 副教授及以上 |
3.本消耗量标准不含城市雕塑工程艺术方案创作设计费,子目包含项目:艺术造型、制模定样、成品制作(锻造、铸造、石刻圆雕)及工厂拼装等,主要以工厂制作考虑,其成品及半成品场外运输费用另行计算。
4.雕塑相关的基础、基座、土石方、混凝土结构、内置钢结构、石材干挂、脚手架等项目均未包含在本章子目内。这部分工程执行《湖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吊装机械台班另行计取。
5.本消耗量标准制模定样跟成品制安子目中的“钢材综合”是指雕塑加工过程中起到局部支撑作用的钢材,不包含起主体结构性支撑作用的钢材。
6.本消耗量标准圆雕按高度3m内考虑,超过3m,每增加1m,按相应项目执行,人工、机械参考增加系数0.06。艺术造型、制模定样按实际制作高度乘系数,由不同结构单体构成的雕塑,则按不同单体的高度分别乘系数。
7.本消耗量标准中不锈钢锻造按非镜面考虑,锻不锈钢镜面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5。
8.石浮雕艺术造型、制模定样执行本册子目,成品制作执行《湖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
9.本消耗量标准石刻雕塑考虑黄岗岩制作。
10.高分子树脂、水泥环保复合材料雕塑按制模定样中相应子目执行。
11.雕塑工程质量达到《城市雕塑工程技术规程》(JGJ/T399-2016)要求,方可按本消耗量标准计取雕塑工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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