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
一、《湖南省房屋改造加固及维修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包括拆除清凿工程、普通砂浆及混凝土结构加固工程、高性能材料结构加固工程、综合维修工程、措施工程和附录共六个部分内容。
二、本标准是编制房屋改造加固及维修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价)的依据;是确定合同价、结算价,调解工程价款争议的基础;是企业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三、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为恢复和改善原有房屋建筑的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所进行的房屋建筑修缮工程和房屋建筑及构筑物的加固工程,不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古建筑修缮工程。
四、本标准中的维修不包括日常维修以及装饰翻新。装饰翻新是指对旧有房间装修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装修。装饰翻新按《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2020年)相应项目执行,不乘系数。
五、本标准中高性能材料结构加固是指利用自密实混凝土、高性能灌浆料、钢板、碳纤维布、碳纤维板等高强材料对原有结构进行加固的。此类加固须使高性能材料与原有结构结合成一体、共同受力,对新老结合面处理要求较高。高性能材料结构加固工程执行本标准第三章高性能材料加固工程相应项目,基层及界面处理按第二章普通砂浆及混凝土结构加固工程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25。
六、本标准的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4.《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2011;
5.《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13;
6.《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41-2018;
7.《建设工程劳动定额》LD/T74.1~LD/T74.4-2018;
8.2020年《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
9.2004年《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
10.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屋修缮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安全操作等规范、规程及标准;
11.现行标准图集和典型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工程技术、预结算成果资料文件,以及各个时期有关房屋建筑方案的文献资料。
七、本标准根据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编制,并结合我省的施工技术水平进行编制,综合考虑了加固改造及维修工程施工现场狭窄、施工地点分散、运输困难,需要保护原有建筑物以及连续作业性差等不利因素影响。
八、本标准除个别章、节另有说明外,均以手工操作为主,配合部分中小型机械作业为准。标准中规定机械操作的项目,实际采用人工操作时不予换算。
九、本标准的“工作内容”指主要施工工序,其它工序虽未详列,但本标准均已考虑。
十、本标准中人工不区分工种、技术等级、工资单价,按单位工作量所需人工费以“元”表示。人工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十一、本标准中仅列出主要材料的用量,次要和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设计要求选用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品种、规格与标准规定不符时可以换算;装饰工程块料面层,如实际损耗大于本标准损耗,可按排版损耗另加施工损耗2%调整用量。
十二、本标准按施工企业自有方式和租赁方式综合考虑机械台班单价,并结合典型工程的常规配置主要机械类型、施工的合理间歇和机械幅度差确定机械台班消耗量;单位原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小型施工机械,作为工具用具列入企业管理费,其消耗的燃料动力费等已列入材料费内;未列出消耗量的施工机械台班合并为其他机械费,以“元”表示。
十三、本标准已考虑场内100m水平运输,若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造成材料或小型构件地面水平运距超过100m者,或发生二次转运者,可计算二次搬运费,运距按场内材料实际运距减去100m计算(实际运距:以取材中心点位起点,以建筑物外围地面使用点、建筑物入口处或材料堆放中心为终点,有垂直运输者,以斜道口或机械吊处为终点)。
十四、本标准中按干混瘀斑砂浆编制的子目,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时,将干混砂浆换算为现拌砂浆,砌筑子目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费42.75元,其余子目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费117.5元;若实际使用湿拌砂浆时,将干混砂浆换算成湿拌砂浆,相应子目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费25元,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十五、考虑到改造加固及维修工程的特性,本标准将建筑垃圾外运单列消耗量子目,独立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之外。建筑垃圾外运未考虑新型智能环保渣土砂石专用运输车、地方环保政策等规定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废渣卸方区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六、本标准中人工、材料、机械的含量,除各章节明确允许调整者外,一律不得调整。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缺项,执行2020年《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项目,其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1;若仍有缺项,由发承包双方共同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补充一次性消耗量标准。
十七、本标准中凡注明XXX以内(下)均包括XXX本身,注明XXX以外(上)不包括XXX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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