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借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各地相关合同示范文本,结合深圳市建设工程代建工作近几年的实践情况,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而成。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四部分组成。其中:
1.“合同协议书”作为合同文本的第一部分,是委托人和代建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合同协议书》包括项目概况、代建工作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代建管理目标、签约代建费用等合同主要内容,明确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并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方式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集中约定了委托人和代建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条款”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就代建工作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和代建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是通用于项目代建工作的基础性合同条款。
3.“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委托人和代建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项目实际,经过双方的谈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应通用条款的内容,对不明确的条款作出具体约定;对不适用的条款作出修改;对缺少的内容作出补充;使合同更具可操作性,便于理解和履行。
4.“补充条款”是对合同中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补充约定的条款。
二、专用条款使用注意事项
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委托人和代建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在专用条款中有可选项的地方,作勾选“√”则属于本合同适用条款,不作勾选或者“×”则不属于本合同适用条款。
3.“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一并作为完整的合同条款,当两者之间有不符之处,以专用条款为准。通用条款中出现斜体字加粗“专用条款”字样的条文在相应专用条款的条文中有明确的约定。应按照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代建工作,委托人和代建人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参考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示范文本》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本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中的任何部分。
本次印发版次为SFR-2023-01,即2023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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