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说明
一、第九册《消防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规划红线内)中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二、本册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
(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5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三)《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
(四)《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98-2009
(五)《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45-2008
(六)《沟槽式连接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51-2003
(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
(八)《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控制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166-2007
(九)《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十)《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十一)《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2010
(十二)《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
(十三)《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十四)《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2006
三、本册定额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阀门、气压罐安装,消防水箱,套管、支架制作安装(注明者除外),执行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关定额项目;
(二)各种消防泵、稳压泵安装,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定额项目;
(三)不锈钢管、铜管管道安装,执行第八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定额项目;
(四)电缆敷设、桥架安装、配管配线、接线盒、电动机检查接线、防雷接地装置等安装,均执行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定额项目;
(五)各种仪表的安装及带电讯号的阀门、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驱动装置及泄漏报开关的接线、校线等,执行第六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相应定额项目;
(六)本定额凡涉及到管沟、基坑及井类的土方开挖、回填、运输、垫层、基础、砌筑、地沟盖板预制安装、路面开挖及修复、管道混凝土支墩的项目,执行《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和《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项目。
四、关于以下各项费用的调整系数的规定:
(一)脚手架搭拆费按定额人工的5%计算,其中人工占35%。
(二)工程超高费(即操作高度增加费):操作物高度离楼地面高度超过5m时,超过部分工程量按定额人工乘以下表系数。工程超高费全部为人工费用。
操作物高度 | <l0m | <30m |
系数 | 1.1 | 1.2 |
(三)高层建筑增加费:指在高度在6层或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上,安装时增加的费用,按下表计算。
建筑层数(≤层) | 12 | 18 | 24 | 30 | 36 | 42 | 48 | 54 | 60 |
按人工量的(%) | 2 | 5 | 9 | 14 | 20 | 26 | 32 | 38 | 44 |
以上计算出的高层建筑增加费中,其中的65%为人工降效,其余为机械降效。
五、工程界面划分:
(一)消防系统室内外管道:以建筑物外墙皮1.5m为界,入口处设阀门者以阀们为界;室外埋地管线执行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中室外给水管道相关定额项目。
(二)厂区范围内的装置、站、罐区的架空消防管道执行本册定额相应子目。
(三)与市政给水管道界限:以与市政给水管道碰头点(井)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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