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说明
一、本册定额包括临时工程、脚手架工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工程、混凝土输送及泵管安拆使用、围堰、便道及便桥、洞内临时设施、施工排水降水、工程监测监控、大型机械设备安拆及场外运输,共十章组成。
二、临时工程:
1、打拔钢板桩定额适用于基坑开挖。
2、打拔钢板桩定额按拉森钢板桩编制,若采用槽形钢板桩,则相应机械消耗量乘以0.77系数,其余消耗量不变。
3、若单位工程的钢板桩工程量≤50t,其人工、机械消耗量按相应定额乘以1.25系数。
三、脚手架定额中已包括斜道及拐弯平台的搭设。结构高度大于1.8m且小于3.6m时采用简易脚手架,大于3.6m时采用双排脚手架。
四、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1、桥梁模板定额中已包括底模,但不包括支架。模板按部位取定了木模、工具式钢模(除防撞护栏采用定型钢模外),并结合桥梁实际情况综合了不分部位的复合模板与定型钢模定额。
2、桥梁支架定额不包括地基加固。
3、满堂式钢管支架和装配式钢支架定额未含使用费。
4、隧道工程模板定额中已包括支模高度6m以内支架,不得另行计算。若支模高度超过6m,钢筋混凝土梁及板模板定额每m2可按下表增计消耗量。
定额名称 | 支模高度每增加1m | ||
人工(工日) | 钢模支撑(kg) | 6t载重汽车(台班) | |
钢筋混凝土梁模板 | 0.0481 | 0.016 | 0.001 |
钢筋混凝土板模板 | 0.055 | 0.142 | 0.003 |
五、围堰:
1、围堰形式的选择
(1)正常条件下按围堰高选择形式和相应断面尺寸:
围堰高(m) | 选择围堰形式 | 围堰断面尺寸 | |
1.00~3.00 | 袋装土 | 顶宽1.5m;边坡:内侧1:1;外侧临水面1:1.5 | |
3.01~4.00 | 圆木桩 | 围堰宽(m) | 2.50 |
4.01~5.00 | 型钢桩 | 2.50 | |
5.01~6.00 | 钢板桩 | 3.00 | |
>6.00 | 拉森钢板桩 | 3.35 |
注:围堰高=(当地施工期的最高潮水位-设计图的实测围堰中心河底标高)+0.5m。围堰中心河底标高是指结构物基础底的外边线增加0.5m后,以1:1坡线与原河床线的交点向外平移0.3m为围堰脚内侧(或围堰坡脚),再增加围堰底宽一半处的原河床底标高即为围堰中心河底标高。(见图7.1.1)
(2)特殊条件下选择围堰形式规定
A、遇有航运要求的河道,选择围堰形式,首先应考虑不影响河道航运为准。
B、河床坡度大于1:1或河床坡度有突变者以及河水流速大于2m/S时,应视不同施工方法决定围堰形式。
C、拦河围堰(坝)应视具体情况,通过计算确定围堰(坝)形式。
2、筑拆围堰定额中已包括组装拆卸船排和桩机的工作内容,但未包括船排的压舱,如发生船排压舱时,压舱的块石数量可按船排总吨位的30%另计。
3、坝内河水排除套用抽水定额计算。
4、围堰定额中已包括了土方的场内运输。
六、便道及便桥:
1、普通便桥适用于跨河道或沟槽宽度大于5m的临时便桥。
2、机动车道普通便桥定额适用于汽-10以下的车辆通行,如超过此标准的车辆通行时,可以另行计算或按荷载等级套用装配式钢桥定额。
3、新建道路的内侧路边或排水管道的中心线距原有道路边30m以上时,可按规定计算修筑施工临时便道。原有道路不能满足运输工程材料需要需加固拓宽时,另行计算。
4、施工便道定额分20cm道碴及20cm混凝土两种结构的便道,实际结构不同时允许调整。
5、便道及堆场不计翻挖及旧料外运。
七、隧道内管线路拆除,φ5000、φ7000适用于土压盾构掘进,φ11500、φ15500适用于泥水盾构掘进。
八、施工排水、降水:
1、挖土采用明排水施工时,除大型基坑挖土定额中已列抽水设备外,其他工程可计算湿土排水。
2、挖土采用井点降水施工时,不得再计取湿土排水。
3、筑拆混凝土管集水井定额,适用于明排水施工。
4、当开挖深度在3m以上,根据地质钻探和土质分析报告,遇到下列情况会产生流砂现象时可采用井点降水。
(1)土质组成颗粒中,粘土含量<10%,粉砂含量>75%。
(2)土质不均匀系数D60/D10<5(D60-限定颗粒,D10-有效颗粒)。
(3)土质含水量>30%。
(4)土质孔隙率>43%或土质孔隙比>0.75。
(5)在粘性土层中夹薄层粉砂,其厚度超过25Cm。
5、开挖深度在6m以下采用轻型井点;开挖深度在6m以上采用喷射井点;采用其他类型井点,应由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开挖深度指从原地面至基坑底面的距离。
6、当采用其他施工技术措施能起隔水帷幕作用时,不再计算井点降水。
7、定额中井管长度包括滤网在内,并已包括观测孔。定额中未包括挖槽工作内容,可另行计算。
九、工程监测、监控:
1、监测是地下构筑物建造时,反映施工对结构本体、周围岩土体、周围建筑群影响程度的测试手段。
2、工程监测定额适用于委托方确认监测的工程项目,包括监测点布置和监测两部分。其工作内容包括提供测定数据及归档成册。
十、大型机械设备安拆及场外运输:
1、大型机械设备安装及拆除费是指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及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辅助设施费包括:安置机械的基础、底座、固定锚桩、行走轨道、枕木等折旧费及其搭设、拆除等费用)。
2、大型机械设备场外运输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进出场运输和转移的费用,包括进出场往返一次的费用;装卸、护送车辆、附具及退库等费用;机械运输途中的台班费,不另计取。
3、盾构机的场外运输费用,可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计算。
4、机械运输途中,如发生桥梁和道路加固费,经建设单位签证认可后,另行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钢板桩
1、打、拔钢板桩按设计桩体以质量计算。
2、安拆导向夹具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二、脚手架:
1、脚手架面积按长度乘以高度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长度一般以结构中心长度计算。
2、楼梯脚手架按其水平投影长度乘以顶高计算。
3、立柱脚手架按原地面至盖梁底面的高度乘以长度计算,其长度按立柱外围周长加3.6m计算。
4、盖梁脚手架按原地面至盖梁顶面的高度乘以长度计算,其长度按盖梁外围周长加3.6m计算。
5、预制板梁梁底勾缝及脚手架定额,工程量以该跨(孔)所需的脚手架按该跨(孔)梁底平均高度套用简易或双排脚手架定额,工程量以该跨(孔)梁底平均高度乘以梁长计算。
6、预制盖梁安装操作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三、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1、模板工程量按与混凝土接触面积以m2计算。
2、现浇混凝土墙、板上单孔面积在0.3 m2以内的孔洞侧壁模板不计工程量;单孔面积在0.3 m2以外的应子扣除,孔洞侧壁模板并入墙、板模板工程量。
3、桥梁支架计算规定:
(1)桥梁支架(除悬挑支架按防撞护栏长度计算外)以m3空间体积计算,水上支架的高度从工作平台顶面起算。
(2)现浇梁、板支架工程量按高度(结构底至原地面的纵向平均高度)乘以纵向距离(两盖梁间的淨距离)乘以宽度(桥宽+1.5m)计算。
(3)现浇盖梁支架工程量按高度(盖梁底至承台顶面的高度)乘以长度(盖梁长+0.9m)乘以宽度(盖梁宽+0.9m)计算,并扣除立柱所占体积。
(4)桥梁支架使用工程量以吨。天计算。满堂式钢管支架每m3空间体积按35kg(包括连接件等)计算,装配式钢支架除万能杆件以每m3空间体积125kg(包括连接件等)计算外,其他形式的装配式支架按实计算。支架的使用天数按实计算。
4、现场预制混凝土构件地模计算规定:
(1)板按4m2/m3混凝土地模,梁按6m2/m3混凝土地模,其他构件按4m2/m3砖
地模计算。
(2)拆除地模套用第六册拆除工程相应定额,砖地模、混凝土地模厚度分别为7.5cm矛口10cm。
(3)利用原有场地时不计地模费,需加固和修复时可另行计算。
5、0号块扇形支架及挂篮计算规定:
(1)0号块扇形支架安拆工程量按顶面梁宽计算。边跨采用挂篮施工时,其合拢段扇形支架的安拆工程量按梁宽的50%计算。
(2)挂篮、扇形支架的制作工程量按安拆定额括号内所列的摊消量计算。
(3)挂篮、扇形支架发生场外运输可另行计算。
(4)定额中的挂篮形式为自锚式无压重钢挂篮,钢挂篮重量按设计要求确定。推移工程量按挂篮重量乘以推移距离以吨。米计算。
四、混凝土输送及泵管安拆使用:
1、混凝土输送按泵送混凝土相应定额的混凝土消耗量以m3计算。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采用二级及二级以上输送泵者,二级时按输送泵定额消耗量乘以2,以此类推。
2、泵管安拆,按实际需要长度以米计算;泵管使用以延长米。天计算;泵管使用天数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五、围堰:
1、围堰工程量分为筑拆、使用及养护三部分。
(1)围堰筑拆按长度以米计算,公式如下:
L=A+2(B+C+D)
L棗围堰长度;
A棗结构物基础长度;
B棗结构物基础端边至围堰体内侧的距离;
C棗围堰体内侧至围堰中心的距离(即1/2围堰底宽);
D棗平行结构物基础的围堰体一端与岸边的衔接距离。
当围堰直线长度大于100m时,可设腰围堰。腰围堰按草包围堰计算。
腰围堰道数=围堰直线长度/50-2(尾数不足1道时,计作1道)
腰围堰长度=(D-围堰坝身平均宽度/2)?#36947;数
(2)围堰使用按长度乘以使用天数计算,袋装土围堰及圆木桩围堰不计使用工程量。
(3)围堰养护按长度乘以潮汛次数计算,不受潮汛影响时,不计养护工程量。
(4)围堰的使用天数、潮汛次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驳岸、桥台等新建工程:围堰使用天数为24天,潮汛次数为2次。
驳岸、桥台等翻建、改建工程:围堰使用天数为31天,潮汛次数为2次。
驳岸工程中凡采用高桩承台结构形式的,则不考虑围堰。拆除原有驳岸需筑围堰时,其使用天数为12天,潮汛次数为1次。
2、筑拆围堰的土方量计算
(1)围堰长度在150m以内时,缺土(外来土方)数量按下述规定计算:缺土数量一围堰需要土方数量一可利用的土方数量
(2)当围堰长度大于150m时,其中150m长的缺土数量按上式计算,超出150m部分的缺土数量,则按超出长度的围堰需要土方数量的50%计算。如有可利用的土方,则不再计算。
六、便道及便桥:
1、便道工程按道路长度的30%计算,当一个工地同时施工道路和埋管时,应选取其中一项大值计算便道长度(其中埋管便道规定见《上海市城镇排水管道工程预算定额》),不得重复计算。
2、桥涵、护岸及隧道工程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3、便道宽度规定
(1)桥梁、隧道工程为5m。
(2)道路、护岸工程为4m。
4、堆料场地:
(1)主跨≥25m或多孔总长≥100m的桥梁、隧道为500 m2。
(2)主跨≥25m或多孔总长≥100m的桥梁跨河两端同时施工为750 m2。
(3)主跨<25m或多孔总长<100m的桥梁为250 m2。
(4)驳岸、防汛墙为150 m2。
(5)当现场有可利用的场地时,堆料场地面积应扣除该部分面积。
七、隧道内管线路拆除工程量以米计算。
八、施工排水、降水:
1、湿土排水按原地面1.0m以下的挖土数量计算。
2、筑拆集水井一般按每个基坑设置一只,大型基坑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3、抽水定额适用于河塘及坝内河水的排除,工程量按实际排水体积计算。
4、每套井点设备规定:
(1)轻型井点:井点管间距为1.2m,50根井管、相应总管60m及排水设备。
(2)喷射井点:井点管间距为2.5m,30根井管、相应总管75m及排水设备。
(3)大口径井点:井点管间距为10m,10根井管、相应总管100m及排水设备。
5、井点使用定额单位为套?#22825;,累计尾数不足一套者计作一套,一天按24小时计算。
6、井点使用周期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天数计算。
7、真空深井井点按不同深度,安、拆以座计算,使用以座。天计算。
九、工程监测、监控:
1、监测孔布置的孔深按定额步距内插。工程量由批准的监测方案取定。
十、大型机械设备安拆及场外运输:
1、大型机械设备安装及拆除费按台计算。
2、大型机械设备场外运输费按台。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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