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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16)

总说明

   一、《上海市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16)》(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上海市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00)》基础上,按国家标准的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与本市水利工程实际相结合,并根据典型水利工程施工图纸、现行水利工程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及质量评定标准、有关劳动定额,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施工工期、多数水利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施工工艺、劳动组织,并结合多年来本市水利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广泛应用,同时参照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定额和资料编制而成。

二、本定额共分十四章,包括:

第一章土方开挖工程

第二章土石方填筑工程

第三章疏浚和吹填工程

第四章砌筑工程

第五章桩基和地基处理工程

第六章现浇混凝土工程

第七章预制混凝土工程

第八章田间管道工程

第九章止水、伸缩缝和防水工程

第十章生态植物工程

第十一章金属结构及设备安装工程

第十二章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第十三章其他工程

第十四章措施工程

三、本定额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的水利工程。

四、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确定合同价、结算价、调解工程价款争议的基础;也是编制本市水利工程概算定额、估算指标与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以及作为工程投标报价或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依据。
五、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标准。按“量、价”分离原则,本定额只列出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六、本定额“工作内容”仅扼要列出主要的施工过程和工序,次要的施工过程、施工工序和必要的辅助工作虽未列出,但已包括在定额内。

七、本定额的人工每工日及机械每台班均按八小时计算。

八、本定额的人工分为综合人工水利(土方)、综合人工水利(水工)、综合人工水利(安装)。人工消耗量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材料场内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九、本定额的材料(包括成品、半成品、工厂预制混凝土构件)消耗量,系按符合现行材料标准规格的合格品计算。定额中仅列出主要材料及辅助材料的品种、规格及数量,其他零星材料的消耗量以该零星材料费占定额列示材料费的百分比表示。场内运输损耗及操作损耗已包括在定额内。

十、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场内运输:除章说明另有规定外,定额中均已包括150m场内运输。

十一、本定额中周转性材料(钢模板、钢管支撑、木模板、脚手架等)按规定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且已包括回库维修的消耗量。

十二、本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已考虑了机械幅度差。定额中机械品种和型号规格按综合取定。

十三、本定额仅列出主要施工机械的品种、规格及数量,其他少量小型施工机械的消耗量以该小型施工机械费占定额列示机械费的百分比表示。

十四、本定额中混凝土及砂浆均采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如采用现拌混凝土或现拌砂浆,定额不作调整。定额中混凝土及砂浆的养护均为自然养护。

十五、除章说明另有规定外,本定额中混凝土工程,支架、模板、钢筋分列定额子目。

十六、除章说明另有规定外,本定额混凝土工程量按结构实体积计算,模板工程量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的面积计算。

十七、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用量,按施工图计算。钢筋的损耗率已包括在定额内。施工用筋经建设单位认可后可以增列计算。如设计需要使用预埋铁件,可按设计用量(不再加损耗)套用第十一章相应定额。

十八、内河工程水工建筑物在无围堰等挡水措施且需赶潮施工时,高程(上海吴淞零点,以下同)2.20m以下的项目(不包括打桩及搭拆支架、船上抛石),其相应定额中的人工和机械台班应乘以1.75系数。沿江海(长江口至杭州湾沿江海岸,崇明、长兴、横沙三岛沿江海岸)工程,在无围堰等挡水措施且需赶潮施工时,高程在2.50m以下的项目(不包括船上抛投),其相应定额中的人工和机械台班应乘以2.0系数。

十九、除各章节有特殊说明外,围涂工程另有如下规定:

(1)龙口合龙充泥管袋施工,根据不同施工地点、滩地标高、工况条件在下列幅度内调整:

1)滩地标高在2.5m以下,人工工日增加30%~80%,材料耗量增加30%~50%,机械台班增加10%~30%;

2)滩地标高在2.5m以上,人工工日增加10%~40%,材料耗量增加0%~30%,机械台班增加0%~10%。

(2)龙口保护施工(包括非汛期日常维护),根据不同施工地点、滩地标高、工况条件在下列幅度内调整:

1)滩地标高在2.5m以下,人工工日增加10%~30%;

2)滩地标高在2.5m以上,人工工日增加0%~20%。

(3)杭州湾地区、滩地标高较低、工况条件相对较差的工程取上限;其他地区、滩地标高较高、工况条件相对较好的工程取下限。

(4)龙口合龙、龙口保护与赶潮施工同时发生时,定额调整系数按连乘计算。

二十、堆料场地、施工临时便道(新建工程且无场内道路运输工程材料),可套用第十四章相应定额。

二十一、本定额中数字后用“以上”、“以外”、“大于”表示的,均不包括数字本身;数字后用“以下”、“以内”、“小于”表示的,均包括数字本身。数字用上、下限表示的,适用于大于下限、小于或等于上限的数字范围。

二十二、本定额解释权归上海市水务工程定额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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