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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海市给排水管道工程预算定额(2016)-城镇给水管道工程
  3. 第三册 管道架空跨越工程
  4. 第一章 桩基工程

第一章 桩基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临时工程、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PHC管桩、钻孔灌注桩,共四节内容。

二、本章定额桩基工作平台适用于陆上、支架上打桩及钻孔灌注桩,分陆上与水上两种。

三、陆上与水上工作平台的划分:如图3-1-1

1、水上工作平台:是指从河道两侧原有的河岸线向陆地延伸2.5m的范围。

2、陆上工作平台:水上工作平台范围以外的陆地部分,就是陆上工作平台,但不包括河塘坑洼地段。

在河塘坑洼地段,如平均水深超过2m时,可套用水上工作平台定额;平均水深在1~2m范围内,按水上工作平台定额消耗量乘以50%计算;平均水深在lm以内时,按陆上工作平台计算。

图3-1-1

四、打桩工作平台应根据相应的打桩项目中柴油打桩机的锤重进行选择。钻孔灌注桩工作平台按孔径φ≤1000套用锤重≤2.5t的桩基础工作平台,φ>1000套用锤重≤4.0t的桩基础工作平台。当钻孔灌注桩采用硬地法施工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另行计算,陆上工作平台不再计算。若原有道路可利用时,则不计陆上工作平台。

五、搭拆水上工作平台定额己包括组装拆卸船排及打拔桩架。

六、本章定额己综合取定土质类别。

七、陆上、支架上打桩定额均未包括运桩。

八、打桩定额不包括桩头的凿除,凿除桩头套用第一分册相应定额。定额中不包括试桩及测试费用。

九、混凝土桩送桩定额按送4m为界,如实际超过4m时,按相应项目乘以系数计算:送桩5m以内乘以系数1.2;送桩6m以内乘以系数1.5;送桩7m以内乘以系数2.0;送桩7m以上,以调整后7m为基础,每超过1m递増系数0.75。

十、单位工程中打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工程量小于80m3的为小型工程,按相应定额中的人工及机械台班数量乘以1.1系数计算。

十一、打PHC管桩定额只适用陆上打桩。

十二、埋设拆除钢护筒定额中的直径指钻孔桩桩径,定额中己包括钢护筒摊销量。若在水中作业钢护筒无法拔出时,可按钢护筒实际用量减去定额消耗量一次性増列计算。当实际用量不能确定时,可参考表3-1-1数据。

表3-1-1 钢护筒重量表
桩径 φ 600 φ 800 φ 1000 φ 1200 φ 1600
护筒重量(kg/m) 92.4 122 151.6 241.6 320.4

十五、钻孔灌注桩需预埋铁件时,可套用第一分册相关定额。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搭拆打桩工作平台面积计算:

1、排架打桩: F=NiFi+N2F2
每座排架承台: Fi=(5.5+A+2.5)×(6.5+D)
每条通道: F2=6.5×[L-(6.5+D)]
2、钻孔灌注桩: F=N1F1+N2F2
每座排架承台: Fi=(A+6.5)×(6.5+D)
每条通道: F2=6.5×[L-(6.5+D)]

式中:F工作平台总面积(m2);

F1每座排架承台工作平台面积(m2);

F2排架承台间通道工作平台面积(m2);

Ni排架承台总数量;

N2通道总数量;

D----两排桩之间距离(m);

L----排架承台跨径第一根桩中心至最后一根桩中心之间的距离(m);

A----排架承台每排桩的第一根桩中心至最后一根桩中心之间的距离(m)。

图3-1-2(图示尺寸均为米)

二、组装拆卸桩机按每组装拆卸一次以“架·次”计算。因航运、交通、高压线等影响不能连续施工时,可増计组装拆卸桩机的次数,设备运输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来计算。

三、钢筋混凝土桩按桩长(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截面面积以“m3”计算,不包括PHC管桩空心部分的体积。

四、钢筋混凝土桩送桩工程量按预制桩截面面积乘以送桩高度(送桩起始点以下至设计桩顶面的距离)以“m3”计算。

五、送桩起始点规定:陆上打桩为原地面平均标高以上0.5m处;支架上打桩为当地施工期间的最高潮水位以上0.5m处。

六、方桩焊接桩不分桩截面大小按设计图纸以“个”计算,方桩焊接桩的型钢用量可按设计图纸作相应调整,套用第一分册相应子目。

七、PHC管桩接桩按管径不同以“个”计算。

八、钻孔灌注桩成孔工程量按成孔深度乘以设计桩截面面积以“m3”计算。成孔深度指原地面(或河床)至设计桩底的深度。

九、灌注混凝土己考虑扩孔因素,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陆上灌注桩按设计桩长(设计桩顶至桩底),乘以设计桩截面面积以“m3”计算。

2、水上灌注桩按设计桩长増加0.75m,乘以设计桩截面面积以“m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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