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第一节施工排水、降水
一、挖土采用明排水施工时,可计算湿土排水。
二、挖土采用井点降水施工时,均不得计取湿土排水。
三、筑拆混凝土管集水井定额,适用于明排水施工。当管径不同时或使用其他管材时,允许调整。
四、基坑开挖深度在6m以下采用轻型井点;开挖深度在6m以上采用喷射井点;采用其他类型井点,应由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开挖深度指从原地面至沟槽槽底、基坑底面或沉井刃脚设计标高的距离。
五、井点定额中井管长度包括滤网在内,并已包括观测孔。定额中未包括挖槽工作内容,可另行计算。
第二节脚手架
一、脚手架定额中已包括斜道及拐弯平台的搭设。结构高度大于1.8m且小于3.6m时采用简易脚手架;结构高度超过3.6m时可计算双排外脚手架。
第三节围堰
一、围堰形式的选择
1.正常条件下按围堰高选择形式的相应断面尺寸:
围堰高(m) | 选择围堰形式 | 围堰断面尺寸 | |
1.00~3.00 | 袋装土 | 顶宽1.5m;边坡:内侧1:1;外侧临水面1:1.5 | |
3.01~4.00 | 圆木桩 | 围堰见(m) | 2.50 |
4.01~5.00 | 型钢桩 | 2.50 | |
5.01~6.00 | 钢板桩 | 3.00 | |
>6.00 | 拉森钢板桩 | 3.35 |
注:围堰高=(当地施工期的最高潮水位-设计图的实测围堰中心河底标高)+0.50m。围堰中心河底标高是指结构物基础底的外边线増加0.5m后,以1:1坡线与原河床线的交点向外平移0.3m为围堰脚内侧(或围堰坡脚),再増加围堰底宽一半处的原河床底标高即为围堰中心河底标高。
图9.1.1围堰高度计算示意图
2.特殊条件下选择围堰形式的规定
(1)遇有航运要求的河道,选择围堰形式,首先应考虑不影响河道航运为准。
(2)河床坡度大于1:1或河床坡度有突变者以及河水流速大于2m/s时,应视不同施工方法决定围堰形式。
(3)拦河围堰(坝)应视具体情况,通过计算确定围堰(坝)形式。
二、筑拆围堰定额中已包括组装拆卸船排和桩机的工作内容,但未包括船排的压舱,如发生船排压舱时,压舱的块石数量可按船排总吨位的30%另计。
三、坝内河水排除套用抽水定额计算。
四、围堰定额中已包括了土方的场内运输。
五、缺土来源费用另计。
第四节临时便道及堆场
一、便道定额按20cm厚道碴取定,实际结构不同允许调整。当便道采用混凝土结构时,按其他专业定额套用。
二、便道及堆场不计翻挖及旧料外运。
第五节模板工程
一、本节模板工程定额包括:泵站下部结构分部的模板与给排水处理构筑物分部的模板。
二、本章模板除特殊结构采用木模板外,均采用工具式钢模板,如采用复合模板时,套用其他专业册定额。
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一节施工排水、降水
一、湿土排水按原地面1.0m以下的挖土数量计算。
二、筑拆集水井按排水管道开槽埋管工程每40m设置一只,其他工程一般按每个基坑设置一只,大型基坑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三、抽水定额适用于河塘及坝内河水的排除,工程量按实际排水体积计算。
四、每套井点设备规定
1.轻型井点:井点管间距为1.2m,50根井管、相应总管60m及排水设备。
2.喷射井点:井点管间距为2.5m,30根井管、相应总管75m及排水设备。
3.大口径井点:井点管间距为10m,10根井管、相应总管100m及排水设备。
4.当采用其它施工技术措施能起隔水帷幕作用时,不再计算井点降水。
五、井点使用定额单位为套·天,累计尾数不足一套者计作一套,一天按24小时计算。
六、泵站沉井的井点布置:按沉井外壁直径(不计刃脚与外壁的凸口厚度)加4m作环状布置。
七、泵站沉井的井点使用周期:沉井内径≤15m为50天;当内径>15m时为55天,套数按实际长度计算(矩形沉井按等圆面积计算)。顶管沉井按30套天考虑。
八、真空深井井点按不同深度,安拆以座计算,使用以座·天计算。
第二节脚手架
一、脚手架
1.脚手架面积按长度乘以高度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长度一般以结构中心长度计算。若池壁上有环形水槽或挑檐时,其长度按外沿周长计算;独立柱长度按外围周长加3.6m计算。
2.框架脚手架按框架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3.楼梯脚手架按其水平投影长度乘以顶高计算。
4.悬空脚手架按平台外沿周长乘以支撑底面至平台底的高度计算。
5.挡水板脚手架按其水平投影长度乘以顶高计算。
第三节围堰
一、围堰工程量分为筑拆、使用及养护三部分。
1.围堰筑拆按长度以m计算,公式如下:
L=A+2(B+C+D)
式中:L一围堰长度;
A—结构物基础长度;
B—结构物基础端边至围堰体内侧的距离;
C一围堰体内侧至围堰中心的距离(即1/2围堰底宽)
D—平行结构物基础的围堰体一端与岸边的衔接距离。
2.当围堰直线长度大于100m时,可设腰围堰。腰围堰按草包围堰计算。
腰围堰道数=围堰直线长度/50-2(尾数不足1道时,计作1道)
腰围堰长度=(D-围堰坝身平均宽度/2)×道数
3.围堰使用按长度乘以使用天数计算,袋装土围堰及圆木桩围堰不计使用工程里。
4.围堰养护按长度乘以潮汛次数计算,不受潮汛影响时,不计养护工程量。
5.围堰的使用天数、潮汛次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驳岸、桥台等新建工程:围堰使用天数为24天,潮汛次数为2次。
(2)驳岸、桥台等翻建、改建工程:围堰使用天数为31天,潮汛次数为2次。
(3)驳岸工程中采用高桩承台结构形式的,则不考虑围堰。拆除原有驳岸需筑围堰时,其使用天数为12天,潮汛次数为1次。
(4)管道出口工程(不分新建和改建):成品管管道出口的围堰使用天数为24天,潮汛次数为2次;现浇钢筋混凝土管道出口的围堰使用天数为36天,潮汛次数为3次。
二、筑拆围堰的土方量计算
1.围堰长度在150m以内时,缺土(外来土方)数量按下述规定计算:
缺土数量=围堰需要土方数量一可利用的土方数量
2.当围堰长度大于150m时,其中150m长的缺土数量按上式计算,超出150m部分的缺土数量,则按超出长度的围堰需要土方数量的50%计算。如有可利用的土方,则不再计算。
第四节临时便道及堆场
一、泵站工程的施工便道长度按沉井基坑坡顶周长计算,施工便道宽度为5m。
二、堆料场地
1.堆场面积的一般规定
(1)沉井内径D≤20m或矩形面积S≤300m2的泵站及给排水处理厂为500m2。
(2)沉井内径D〈20m或矩形面积S<300m2的泵站为250m2。
(3)驳岸、防汛墙为150m2。
(4)排水管道与泵站工程属同一排水系统,并由同一单位施工时,堆场面积按上述规定标准的80%计取。
2.堆场面积的其他规定
(1)当现场有可利用的场地时,堆料场地面积应扣除该部分面积。
第五节模板工程
模板工程量除另有规定者外,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以m2计算,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板上单孔面积<0.3m2的孔洞不扣其所占的面积,洞孔侧壁模板也不增加,单孔面积>0.3m2的孔洞应扣其所占的面积,洞孔侧壁模板按接触面积并入墙、板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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