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说明
一、《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第四册"供电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变电所、杂散电流、柔性接触网、刚性接触网、轨旁设备、动力照明、电缆、配管配线、接地装置及措施项目共十章845个子目。
二、本定额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更新、改造、大修等工程中的供电项目。
三、本定额按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站、地面站及高架站综合编制。
四、本定额区间长度按照1.5km以内综合编制,超过1.5km时,每超1km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1.06。
五、材料材质、型号、规格按常用标准编制,设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换算。
六、拆除项目均按照工序拆除并保持原物完整编制。如遇破坏性拆除,不执行本册定额。
七、凡本定额未列项的拆除项目,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拆除费=相应安装项目中的(人工费+机械费)×0.7。
八、本定额综合考虑了对预算基价影响很小的零星及不可预见的材料费,已计列在其他材料费中。
九、本定额的作业高度,除各章节另有注明外均按5m以下编制,超过5m时,超过部分人工消耗量乘以下列系数:
高度 | 5m~8m | 8m~12m | 12m~15m |
系数 | 1.25 | 1.35 | 1.45 |
十、施工用水及照明用电的费用按照单位工程人工费的1.5%计算。
十一、地上站前广场、车辆段、停车场等动力照明工程内容,执行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相应子目。
十二、本定额已综合考虑材料、设备拆除后的场内运输费用,未考虑其场外运输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三、本定额设备运输子目仅适用于安装工程变压器、屏柜等大型设备从地面仓库(或堆料点)至地面、地下或高架安装地点的运输,不适用于拆除工程。
十四、本定额设备拆除子目按设备即拆即运考虑,如安装与拆除的设备可同时运输时,不考虑设备拆除子目内的机械台班费用。
十五、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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