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说明
一、《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第五册"智能与控制、机电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智能与控制系统、通风空调工程、给排水及消防工程、电梯及自动扶梯、站台门工程和措施项目十二章共937个子目。
二、本定额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更新、改造、大修等工程中的智能与控制、机电项目。
三、智能与控制系统、电梯及自动扶梯、站台门工程是按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站、地面站及高架站综合编制的。通风空调工程、给排水及消防工程主要包含轨道交通工程专有及特殊机电设备拆除及安装项目,拆除工程不足部分执行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相应子目,人工、机械不作调整。安装工程不足部分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相应子目,地下及高架工程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地面工程不做调整。
四、本定额区间长度按照1.5km以内综合编制,超过1.5km时,每超lkm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1.06。
五、材料材质、型号、规格按常用标准编制,设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换算。
六、拆除项目均按照工序拆除并保持原物完整编制。如遇破坏性拆除,不执行本册定额。
七、凡本定额未列项的拆除项目,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拆除费=相应安装项目中的(人工费+机械费)×0.7。
八、本定额综合考虑了对预算基价影响很小的零星及不可预见的材料费,已计列在其他材料费中。
九、本定额的作业高度,除各章节另有注明外均按5m以下编制,超过5m时,超过部分人工消耗量乘以下列系数:
高度 | 5m~8m | 8m~12m | 12m~15m |
系数 | 1.25 | 1.35 | 1.45 |
十、施工用水及照明用电的费用按照单位工程人工费的1.5%计算。
十一、本定额已综合考虑材料、设备拆除后的场内运输费用,未考虑其场外运输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二、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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