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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定额(2014)-通信信号

册说明

一、《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第三册"通信、信号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通信工程、信号工程及措施。
通信工程包括:挖、填电缆沟及敷设通信管道,光(电)缆及电线,光(电)缆终端设备,设备电缆及导线,基座、走线架及配线架,程控电话交换机及附属设备,无线通信系统设备,光纤数字传输设备,时钟系统设备,通信设备及配线设备,闭路电视监视系统设备,广播系统设备,通信电源设备及接地装置,计算机网络及附属设备,配管、托板托架,系统调试共十六章747子目。
信号工程包括:挖、填电缆沟、电缆及防护,信号机及室外箱、盒,道岔电动转辙机,轨道监测装置,电源设备,室内设备,车载设备,系统调试,其他工程,信号全系统调试联调联试及系统试运行共十章340子目。
二、本定额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更新、改造、大修等工程中的通信、信号项目。
三、本定额按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站、地面站及高架站综合编制。
四、本定额区间长度按照1.5km以内综合编制,超过1.5km时,每超lkm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1.06。
五、材料材质、型号、规格按常用标准编制,设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换算。
六、拆除项目均按照工序拆除并保持原物完整编制。如遇破坏性拆除,不执行本册定额。
七、凡本定额未列项的拆除项目,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拆除费=相应安装项目中的(人工费+机械费)×0.7。
八、本定额综合考虑了对预算基价影响很小的零星及不可预见的材料费,已计列在其他材料费中。
九、本定额的作业高度,除各章节另有注明外均按5m以下编制,超过5m时,超过部分人工消耗量乘以下列系数:

高度 5m~8m 8m~12m 12m~15m
系数 1.25 1.35 1.45

十、施工用水及照明用电的费用按照单位工程人工费的1.5%计算。
十一、本定额已综合考虑材料、设备拆除后的场内运输费用,未考虑其场外运输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二、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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