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说明
一、《电气设备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上、下两册。包括变压器、配电装置、母线、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电机检查接线及调试、电缆、防雷及接地装置、10kV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电气试验调整、配管配线、灯具等安装和拆除工程,部分项目还包括整修工程和辅助工程等13章及附录共1986个子目。
二、本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10kV以下的变配电设备及线路、器具、设备的拆除、整修、安装工程,不适用于暂设工程和零修工程。
三、定额材料:
1.本定额中基价带()者为不完全价,应补充缺项材料价格或按规定补充费用后使用。
2.本定额中的螺栓1“套”,包括螺栓1条,螺母1个,垫圈2个,弹簧圈1个。除注明者外均以镀锌价格为准。
3.本定额中已综合考虑了用量很少、对预算基价影响很小的零星及不可预见的材料,合并在其他材料费中,使用中不论发生与否均不得进行调整。
四、本定额的作业高度,除各章另有注明者外均以4m以内为准,超出4m时,人工费按下列规定乘以系数:
高度 | 10m以内 | 20m以内 | 20m以上 |
系数 | 1.25 | 1.4 | 1.8 |
五、本定额项目中,除在工作内容中写明主要施工工序外,还包括:施工准备、设备器材、工器具的场内搬运、开箱检查、配合质量检查、工种间交叉配合、临时移动水电源的停歇时间等。
六、本定额的拆除项目中,均应依照工序拆除并保持原物完整。其中管线损耗率不大于10%,灯器具及设备不大于20%。遇有破旧房屋倒塌或其他自然灾害,随建筑物共同拆除和灯器具、管线及设备残老,确无使用价值者,不执行本定额。
七、凡本定额未列项的拆除项目,除章节中另有说明外,工作内容均为本体及附件的拆除。
定额中未列项的拆除费用,按下列公式计算:
拆除费=相应的定额项目中的(人工费十其他机具费)×拆除系数
拆除系数见下表:
序号 | 名称 | 拆除系数 | 序号 | 名称 | 拆除系数 |
1 | 变压器及配电装置 | 0.55 | 6 | 10kV以下电力电缆 | 0.55 |
2 | 母线及绝缘子 | 0.5 | 7 | 控制电缆 | 0.5 |
3 | 电缆桥架、托盘 | 0.45 | 8 | 灯具 | 0.4 |
4 | 配电箱、盘、板及闸器具设备 | 0.5 | 9 | 开关插座 | 0.35 |
5 | 防雷及接地装置 | 0.55 | 10 | 10kV以下架空配电线路 | 0.6 |
八、本定额中的工序、工程量、人工、材料等,均系综上所述综合确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均不作调整。
九、本定额中凡注明具体设备型号的,只适用于该种型号,凡未注明型号的项目,则普遍适用于该类设备的安装。
十、凡本说明内未说明的,以各章节说明和附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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