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分为上、中、下三册,包括砌体工程,地面及庭院工程,屋面工程,抹灰工程,木构架及木基层工程,木装修工程,油饰彩绘工程,7章及附录共4925个子目。
二、本定额适用于按照明清官式建筑传统工艺、工程做法和质量要求施工的古建筑、仿古建筑修缮工程,以及具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复建工程和易地迁建工程。古建筑修缮、复建、迁建工程中遇有采用现代工艺及工程做法项目,除各章另有规定外,均应执行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土建工程预算定额》相应项目及相关规定。近现代房屋建筑修缮工程中遇有采用明清传统工艺及工程做法项目可执行本定额相应项目及相关规定。
三、本定额编制依据
1.国家及本市有关文物保护工程、古建筑修建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
2.现行古建筑工程计价规范、技术规范、工艺标准、质量标准、操作规程;
3.明清官式建筑的有关文献、技术资料;
4.现行标准图集、典型设计图纸资料;
5.GYD-602-95《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古建筑分册(明清)、历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古建筑分册;
6.其他相关资料。
四、本定额是根据本市大多数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及作业水平、管理水平编制的。定额中各分项工程的人工、机械、材料消耗均已包括了必要的安全支护与监护、建筑物原有构造保护、成品保护、被修缮建筑物周边300m范围以内的场内运输、完工清理以及旧料重新利用等消耗,除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另行增加费用。
五、本定额相关工作内容中只列出了其主要工序,次要工序或工作内容虽未一一列出,但已包括在内。
六、本定额材料消耗量包括构成工程实体的净用量以及现场材料加工、运输、操作过程中的合理损耗,定额中仅列出主要材料的消耗量,零星材料、辅助材料综合在其他材料费中。实际工程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规格与定额规定不符时应予换算。
七、本定额工程量计算均以图示或实物结构尺寸为准,计量单位均按法定计量单位。
八、本定额是以建筑物檐高在25m以下为准编制的,建筑物檐高超过25m时,按附录中措施费项目有关规定执行。古建筑、仿古建筑檐高计算如下:
1.建筑物下的月台、高台(均不含建筑物本身的台基)高度不超过2m,或者高度超过2m但其外边线在檐头边线以内者,檐高由自然地坪量至最上一层檐头,且不得再计取高台增加费;
2.月台或高度超过2m且外边线在檐头边线以外的高台以及城台上的建筑物,檐高由台上皮量至最上一层檐头,并可按附录中措施费项目有关规定计取高台增加费。
九、本定额中若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调整系数,均连乘计算。
十、本定额材料消耗量或材料单价带有()者均为未计价材料,其相应子目预算基价和材料费亦带有()表示为不完全价格,执行时应予补充,其中:
1.材料消耗量带有()者,实际工程若需使用,根据()内的数量予以补充;
2.材料消耗量用空()表示者,根据实际工程需用数量予以补充;
3.材料单价空缺者按实际价格予以补充,但消耗量不得调整。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