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
一、天津市人防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计价依据,结合本市工程实际编制的。
二、本基价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控制价和编审工程量清单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是建设项目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三、本基价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各类新建和扩建人防(含防空地下室)工程(包括工程口部单个建筑面积在200m2以内的伪装建筑及小型附属建筑)及加固改造、防护密闭工程。
四、凡采用掘开方式(包括逆作法)构筑的工程和坑地道工程支护(被覆)结构完成后的内部工程及切口以外的建筑工程均按本基价执行。人防工程的装饰项目和安装项目执行2012年天津市相应专业预算基价。
五、附建(结建式)人防工程与地面建筑工程以人防工程顶板(含顶板反梁)上表面为界。
六、本基价是按照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的,是在合理工期内、正常生产条件下、采用常规的施工工艺和方法及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机械配置,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相应管理费用的消耗量标准,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七、本基价中的工作内容仅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施工工序虽未作说明,但基价消耗量中巳予考虑。
八、本基价中各子目的预算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组成。
九、本基价中人工费的规定和说明:
1.人工消耗量已考虑了施工操作的基本用工、辅助用工、材料在施工现场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人工效率按八小时工作制考虑。
2.人工单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参照天津市劳动力价格水平综合测算的。按技术工种分为三类:一类工每工日96元;二类工每工日77元;三类工每工日61元。
3.人工单价是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以及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其中包括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十、本基价中材料费的规定和说明:
1.材料费包括主要材料、零星材料和材料采购保管费。主要材料为构成工程实体且能够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在本基价中逐一列出消耗量;零星材料费为不构成工程实体且用量较小的材料,以“元”为单位在本基价中列出;材料采购保管费是指施工单位在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并包括工地仓库的储存损耗。
2.材料的消耗量均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制。
3.材料的消耗量包括按国家消耗量定额标准规定的正常施工消耗和材料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或加工地点运至施工操作或安装地点的堆放损耗和运输损耗及不可避免的施工操作损耗。
4.材料价格是以2012年天津市建材市场材料价格的综合取定的价格,包括了由材料供应地点运至工地仓库或施工现场堆放地点的费用。
5.材料采购保管费按照材料价格的2.1%计取。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者,退还建设单位0.875%,施工单位留1.225%;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者,退还建设单位1.68%,施工单位留0.42%。
6.工程建设中部分材料由建设单位供料,结算时退还建设单位所购材料的材料款(包括材料采购保管费),材料单价以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材料价格为准,材料数量按实际领用量确定。
7.周转材料费中的周转材料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等相关费用。
8.基价中部分材料或成品、半成品的消耗量带有括号,并列于无括号材料消耗量之前,表示该材料未计价,基价总价未包括其价值,计价时应以括号中的消耗量乘以其价格,同时计算其采购保管费,分别计人本基价的材料费和总价中;列于无括号材料消耗量之后,表示基价总价和材料费中已经包括了该材料的价值,括号内的材料不再计价。
9.材料消耗量带有“×”号的,“×”号前为材料消耗量,“×”号后为该材料的单价。数字后带“()”,“()”内为规格型号。
十一、本基价中机械费的规定和说明:
1.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照正常的施工程序、合理的机械配置确定的。
2.机械台班单价是按照《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及《天津市施工机械台班参考基价》确定。
十二、施工用水、电已包括在本基价材料费和机械费中,不另计算。施工现场应由建设单位安装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和使用,施工单位按表计量,按相应单价计算后退还建设单位。
十三、本基价中凡注明“XX以内”或“XX以下”者,均包括XX本身,注明“XX以外”或“XX以上”者,均不包括XX本身。
十四、本基价材料、机械和构件的规格,用数值表示而未说明单位的,其计量单位为毫米;工程量计算规则中,凡未说明计量单位的,按长度计算的以米为计量单位,按面积计算的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按体积计算的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按质量计算的以吨为计量单位。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二、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三、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四、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五、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六、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髙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七、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八、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九、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髙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一、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髙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十二、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四、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五、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十六、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七、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八、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九、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拥、货捆、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二十、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二十一、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二、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三、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二十四、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貼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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