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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加工后的砖件、石制品、木构件场外运输

说明

一、本章包括加工后的砖件运输,石制品运输,木构件运输等3节;共30条基价子目。
二、本章基价适用于需要在场外进行加工制作后运至现场砌筑、安装时所发生的运输,凡在施工现场加工制作者不得执行本章基价。

工作内容

加工后的砖件、石制品、木构件场外运输基价均包括运输费、装卸车费和包装材料费。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砖件运输的工程量按相应工程项目中需加工材料的基价耗用量计算。
二、石制品及木构件运输工程量按第十章“石作工程”和第十一章“木构架及木基层”的相应工程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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