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本章适用范围:组成工程实体的其他筑炉工程项目。
二、本章各预算基价子目包括的工作内容:抹灰、涂抹、涂料、填料、灌浆、铺贴高温(隔热)板(毡)、缠石棉绳、支拆模板、拱胎、预砌筑、选砖和集中砖加工等。
三、预砌筑场地需要铺砖、抹灰、找平时,应执行砌红砖底和抹灰子目。
四、预砌筑子目(除焦炉外)是按干砌条件编制的,如要求温砌时,每立方米砌体增加耐火泥180kg、水0.08m3;如用卤水时,加56kg卤水块。
五、本基价内预砌筑、选砖和集中砖加工,仅适用于第六章“一般工业炉窑”。执行时可按《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1-2004)有关规定或设计要求计算工程量。
六、凡施工中对合门砖、错缝砖、槎子砖、拱顶锁砖等进行的磨、切砖均属临时加工,在各相应子目的工作内容中已包括,不得执行本基价集中砖加工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抹灰:依据抹灰材料、部位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二、抹料涂抹:依据涂抹材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三、填料充填: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四、灌浆:依据灌浆材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五、贴挂高温(隔热)板(毡):依据贴挂材料、部位及厚度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六、缠石棉绳:依据石棉绳直径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以米为计量单位。
七、叠砌耐火纤维模块:依据供货状态(成品或半成品)、连接方法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八、炉窑金具件制作、安装:依据材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以千克为计量单位。
九、除另有说明外,工程量计算时不扣除下列情况构成的体积:
1.25mm以内的膨胀缝所占体积。
2.断面积小于0.02m2的孔洞。
3.断面积小于0.06m2、长度(或深度)不超过1m的孔洞。
4.炉门喇叭口的斜坡。
5.墙根交叉处的小斜坡。
十、模板:依据名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以吨为计量单位。
十一、拱胎:依据形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十二、预砌筑:依据部位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以立方米或吨为计量单位。
1.球形顶:除有设计注明者外,一般按质量的25%计算。
注:本条亦适用于反拱底结构。
2.弧形顶:除有设计注明者外,一般按工作面砖层预砌筑四环。
注:本条亦适用于吊挂炉顶。
3.烧嘴砖:全部预砌筑、手工研磨。一般不考虑机械磨切。
4.圆弧形孔洞(包括人孔、原料进口、成品出口、检修孔、废料出口等)工作面砖按总量的50%预砌筑。
5.格子砖:除设计注明者外,一般考虑预砌筑二层,如格孔变化可以叠增,仍允许按二层考虑。
十三、组合砖预组装和选砖:依据名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以吨为计量单位。凡属要求达到特类、I类和II类砌体的项目全部选砖、Ⅲ类以下砌体,除施工验收规范上有特殊要求并注明者外(如焦炉),一律不选砖。
十四、机械集中磨砖:依据材料名称、所磨部位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以吨为计量单位。
特类砌体:允许100%全部六面磨砖;
I类砌体:允许不超过砌筑用量的25%六面磨砖;
II类砌体:允许不超过砌筑用量的15%四面磨砖。
注:磨砖面积折算面积为:两大面占50%、两小面占30%、两小头占20%。
十五、机械集中切砖:依据材料名称、切割方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以吨为计量单位。
机械集中切砖的总比例,应控制不超过总砌体用量的10%。计算机械切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设计上有要求。
2.设计配砖与砌体造型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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