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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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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脚手架措施费

说明

一、本章包括单层建筑综合脚手架,多层建筑综合脚手架,单项脚手架等3节;共66条基价子目。
二、脚手架措施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费用。
三、凡单层建筑工程,执行单层建筑综合脚手架基价;二层及二层以外的建筑工程执行多层建筑综合脚手架基价;地下室部分执行地下室脚手架基价。
四、单层建筑综合脚手架适用于檐高20m以内的单层建筑工程。
五、综合脚手架基价中包括内、外墙砌筑用脚手架及混凝土浇捣用脚手架。
六、各项脚手架基价中均未包括脚手架的基础加固,如需加固时,加固费按实计算。基础加固是指脚手架立杆下端以下或金属脚手架底座下皮以下的一切做法。
七、执行综合脚手架基价,有下列情况者,另按单项脚手架基价计算:
1.满堂基础或者高度(指垫层上皮至基础顶面)超过1.2m的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基础。
2.砌筑高度超过1.2m的屋顶烟囱、管沟墙及砖基础。
3.临街建筑物的水平防护架和垂直防护架。
八、凡不适宜使用综合脚手架的工程项目,可执行相应的单项脚手架基价。
九、罩棚脚手架,按单层建筑综合脚手架的相应基价乘以系数0.6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综合脚手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的檐高应以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的高度为准。如有女儿墙者,其高度算至女儿墙顶面;带挑檐者,其高度算至挑檐下皮;多跨建筑物如高度不同时,应分别按不同高度计算;同一建筑有不同结构时,应以建筑面积比重较大者为准;前后檐高度不同时,应以较高的高度为准。
三、执行综合脚手架基价的工程,其中另列单项脚手架计算的项目,按下列方法计算及执行基价:
1.满堂基础或者高度(指垫层上皮至基础顶面)超过1.2m的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基础的脚手架按槽底面积计算,按本章钢筋混凝土基础脚手架基价执行。
2.砌筑高度超过1.2m的屋顶烟囱的脚手架,按设计图示烟囱外围周长另加3.6m乘以烟囱出屋顶高度以面积计算,按本章里脚手架基价执行。
3.砌筑高度超过1.2m的管沟墙及基础,按设计图示砌筑长度乘以高度以面积计算,按本章里脚手架基价执行。
4.水平防护架,按设计图示建筑物临街长度另加10m,乘以搭设宽度,以面积计算。
5.垂直防护架,按设计图示建筑物临街长度乘以建筑物檐高,以面积计算。
四、单独斜道与上料平台以外墙面积计算,其中门窗洞口面积不扣除。
五、立挂式安全网按架网部分的实挂长度乘以实挂高度以面积计算;挑出式安全网按挑出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六、烟囱脚手架按不同高度以座计算,其高度以自然地坪至烟囱顶部的高度为准,地面以下部分脚手架已包括在基价内。
七、水塔脚手架按不同高度以座计算,其高度以自然地坪至塔顶的高度为准,水塔脚手架按相应的烟囱脚手架人工费乘以系数1.11,管理费乘以系数1.075,其他不变。
八、贮仓、贮水(油)池脚手架分两项计算。池外脚手架按面积计算,执行双排外脚手架基价,计算公式如下:
圆形:(外径+1.8m)×3.14×高;
方形:(周长+3.6m)×高。
池内脚手架按池底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柱子所占面积,执行满堂脚手架基价。
九、凡不适宜使用综合脚手架基价的建筑物,可按以下规定计算,执行单项脚手架基价。
1.砌墙脚手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墙面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外墙脚手架长度按外墙外边线长计算,内墙脚手架长度按内墙净长计算。高度按自然地坪至墙顶的总高计算(山尖高度算至山尖部位的1/2)。
2.檐高15m以外的建筑物外墙砌筑,按双排外脚手架计算。双排外脚手架应按外墙垂直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墙上的门、窗、洞口的面积。
3.檐高15m以内的建筑物,室内净高在4.5m以内者,其外墙砌筑按里脚手架计算。
4.檐高15m以内的单层建筑物,室内净高在4.5m以外者,其外墙的砌筑按单排外脚手架计算,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双排外脚手架计算。
(1)框架结构的填充墙。
(2)外墙门窗口面积占外墙总面积(包括门窗口在内)40%以外。
(3)外檐混水墙面积占外墙总面积(包括门窗口在内)20%以外。
(4)墙厚小于24cm。
5.凡外墙砌筑脚手架按里脚手架计算者,应同时计算上料平台,单独斜道。
6.混凝土梁脚手架,按梁顶面至地面(或楼面)的高度乘以梁长以面积计算。
十、独立砖石柱的脚手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柱截面的周长另加3.6m,再乘以柱高以面积计算,按单排外脚手架基价执行。
十一、围墙脚手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执行里脚手架基价,其高度以自然地坪至围墙顶面的高度计算,长度按围墙中心线长计算,不扣除大门面积,也不增加独立门柱的脚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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