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章包括建筑物垂直运输,构筑物垂直运输,地下工程垂直运输等3节;共29条基价子目。
二、垂直运输费是指工程施工时为完成工作人员和材料的垂直运输以及施工部位的工作人员与地面联系所采取措施发生的费用。
三、建筑物垂直运输:
1.多跨建筑物当高度不同时,按其应计算垂直运输的总工日,根据不同檐高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划分分别计算。
2.檐高3.3m以内的单层建筑,不计算垂直运输机械费。
3.建筑物垂直运输基价中塔吊是按建筑物底面积每650m2设置一台塔吊考虑的。如受设计造型尺寸所限,其构件吊装超越吊臂杆作业能力范围必须增设塔吊时,每工日增加费用按下表计算。
单位:元
结构类型 | 机械费 | 管理费 | 合计 |
混合结构 | 1.54 | 0.08 | 1.62 |
框架结构 | 1.63 | 0.08 | 1.71 |
滑模结构 | 1.14 | 0.06 | 1.2 |
其他结构 | 1.56 | 0.08 | 1.64 |
4.凡檐高在20m以外40m以内,且实际使用200tm以内自升式塔式起重机的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工日增加3.33元(其中:机械费3.17元,管理费0.16元)。
(1)由于现场环境条件所限,只能在新建建筑物一侧立塔,建筑物外边线最大宽度大于25m的工程。
(2)两侧均可立塔,建筑物外边线最大宽度大于50m的工程。
四、构筑物垂直运输:
构筑物中贮水(油)池的地上部分,自设计室外地坪至顶板上皮的高度超过3.3m时,可按地下工程垂直运输子目执行。
五、地下工程垂直运输:
1.地下工程垂直运输系指自设计室外地坪至槽底的深度超过3m,且该项基价中人工工日又带有“()”的混凝土及砌筑工程。
2.地下工程垂直运输由包括混凝土材料和不包括混凝土材料两部分组成。其中不包括混凝土材料的垂直运输子目,适用于使用混凝土输送泵的工程。
一、建筑物垂直运输
1.建筑物垂直运输按不同檐高,以基价子目中不带“()”的总工日计算,凡基价子目中的工日有“()”者不计算。
2.建筑物檐高以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高度为准,如有女儿墙者,其高度算至女儿墙顶面,带挑檐者算至挑檐下皮。突出主体建筑屋顶的电梯间、水箱间等不计入檐口高度之内。
二、地下工程垂直运输
地下工程垂直运输的工程量按设计室外地坪以下的全部混凝土或砌体的体积分别计算。
三、构筑物垂直运输
构筑物垂直运输以座计算,基价设置限值高度和每增加1m高度两种子目。每超过限值高度1m时,按每增加1m子目计算;尾数大于或等于0.5者,按1m计算,不足0.5m时,舍去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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