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说 明
一、2012年《安徽省建设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是根据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安徽省工期定额》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二、本工期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本工期定额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建筑、安装、市政等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四、本工期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对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五、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六、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七、基础施工遇到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砂、溶洞、暗滨、淤泥、石方、地下水等需要进行基础处理时,由承发包双方确定增加工期。
八、建筑工程中室外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工期,发生时执行第二部分市政工程工期。
九、本工期定额凡注明“×××以内(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明“×××以外(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本工期定额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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