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说 明
一、为满足我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该类工程的工程造价,编制了“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
二、本计价定额适用于安徽省境内各类房屋建筑的抗震加固工程,不适用于新建、扩建、房屋修缮及二次装饰工程。
抗震加固工程是指,为增强建筑物抗震性能、保证使用安全、延长使用年限所进行的结构加固等。
三、本计价定额在确定定额水平时,已综合考虑了抗震加固工程施工地点分散、受原有建筑物影响等因素。
四、本计价定额是编制与审查抗震加固工程设计概算的指导性依据,是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办理工程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也是企业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五、本计价定额主要编制依据。
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及条文说明。
2.2002年《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估价表》。
3.2005年《安徽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装饰装修)(DBJ/T-206-2005)。
4.2005年《安徽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安徽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5.2005年《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6.2009年《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
7.国家和我省发布的抗震加固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等规范、规程及标准。
8.有关标准图集及典型工程案例。
六、本计价定额基价的组成。
本计价定额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简称机械费)组成。
(一)人工费:定额中的人工工日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不分技术等级,按57元/工日计入。其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
(二)材料费: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考虑相应损耗,以编制基期全省市场材料价格信息价的平均价计入。难以计量的材料以“其他材料费”表示。
(三)机械费: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类型、规格确定,依据2005年《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调整机上人工费和燃料动力费后,重新计算单价后计入。
七、抗震加固工程在执行本计价定额时,对于本定额中未包含的子目,可移植我省现行计价依据中的相关子目使用。考虑到抗震加固工程的施工特点,移植子目时,其人工含量可调增10%,机械含量可调增5%(加工厂制作预制构件子目除外)。
八、本计价定额中未编列垂直运输子目,实际施工中使用现场自拌混凝土时,垂直运输费按该工程定额基价的2.5%计取;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时,垂直运输费按该工程定额基价的2%计取。
九、工程施工所用水电,应由业主在现场安装水、电表,交施工方使用,施工方根据表计量的数量,按预算价格计算费用退还业主;如无条件装表计量,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施工方按该工程造价的3‰(其中水占1‰,电占2‰)退还业主。
十、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及组成
(一)工程造价计算程序
表1 工程造价计算程序
序号 |
费用项目 |
计算方法 |
|
一 |
定额基价 | 1+2+3 | |
其中 |
1.定额人工费 |
||
2.定额材料费 |
|||
3.定额机械费 |
|||
二 |
综合费 | 1×综合费率 | |
三 | 材料价差 |
∑(材料用量×材料单价价差) |
|
四 |
税 金 | (一+二+三)×规定的税率 | |
五 | 工程造价 |
一+二+三+四 |
(二)综合费
本计价定额的综合费包括,施工组织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工程排污费按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规定计取。
表2 综合费构成及费率表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费率(%) |
||
施工组织措施费 |
1.夜间施工费 |
定 额 人 工 费 |
0.051 |
|
2.二次搬运费 |
0.647 |
|||
3.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
0.013 |
|||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
1.246 |
|||
5.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 |
1.885 |
|||
6.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
1.533 |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9.363 |
|||
规费 |
1.养老保险费 |
20.000 |
||
2.失业保险费 |
2.000 |
|||
3.医疗保险费 |
8.000 |
|||
4.生育保险费 |
0.800 |
|||
5.工伤保险费 |
1.000 |
|||
6.住房公积金 |
5.000 |
|||
企业管理费 |
12.737 |
|||
利润 |
8.684 |
|||
综合费 |
72.959 |
(三)税金
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教育附加。
1.工程所在地在省辖市市区的,应计税金为 3.539%。
2.工程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应计税金为3.475%。
3.工程所在地不在省辖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应计税金为3.346%。
十、本计价定额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十一、根据安徽省版权局(皖权函字[2008]005号文)《关于对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请示的复函》,本计价定额著作权归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严禁使用本书内容制作各类出版物和各类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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