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木结构工程 说 明 一、本定额确定的铁件数量,如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可按设计用量调整。 二、木支撑、木系杆及屋架节点加固所需脚手架,可按第七章辅助工程规定计算,木檩条节点加固所需架板摊销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材料费内。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增设木支撑、系杆按图示尺寸,以竣工木料立方米为单位计算。如要求刨光者,每边增加3毫米计算。 二、木屋架和檩条的节点加固,不分方木、园木均按节点数计算。 文档导航← 第二章 钢筋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第四章 砖石工程 → 这篇文章对您有用吗? 是 否 我们要如何帮助您? 名称 邮件 主题 信息 发表评论 点击这里取消回复。 昵称 * 邮箱 * 网址 表情 格式 提交评论 有人回复时邮件通知我 粗体 斜体 下划线 删除线 链接 图片 代码 引用 PHP JavaScript CSS 私密 暂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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