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政工程概算定额(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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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一册 通用工程
  4. 第四章 措施项目

第四章 措施项目

说明

一、打拔工具桩

1.本定额适用于市政各专业册的打、拔工具桩。

2.定额中所指的水上作业,是以距岸线1.5m以外或者水深在2m以上的打拔桩。距岸线1.5m以内时,水深在1m以内者,按陆上作业考虑;如水深在Im以上2m以内者,其工程量则按水、陆面各50%计算。

3.水上打拔工具桩按二艘驳船捆扎成船台作业,定额已包括水上平台的搭拆及驳船捆扎和拆除费用。

4.打拔工具桩均以直桩为准,如遇打斜桩(斜度≤1:6,包括俯打、仰打)按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5。

5.导桩及导桩夹木的制作、安装、拆除己包括在相应定额中。

6.竖、拆柴油打桩机架、打拔桩架90度调面及超运距移动已综合考虑。

7.打拔槽型钢板桩定额已综合考虑了钢制桩挡土板支撑安拆的内容。

8.钢板桩、拉森钢板桩均已包含钢板桩使用费,使用期按30天考虑,实际使用天数不同时,钢板桩使用费可按比例进行调整,其他不变。

二、围堰工程

1.本定额未包括施工期内发生潮汛冲刷后所需的养护工料。如遇特大潮汛发生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损失时,应根椐实际情况另行处理。

2.定额中已包括50m范围以内取土。如取土范围超过50m时,可计算超出部分的运距。

3.定额中木桩、钢桩及钢板桩均按本章“打拔工具桩”的相应项目执行。定额括号中所列打拔工具桩数量仅供参考。

4.筑岛填心子目是指在围堰围成的区域内填土、砂及砂砾石。

三、支撑工程

1.本定额适用于沟槽、基坑、工作坑、检查井及大型基坑的支撑。

2.放坡开挖不得再计算挡土板,如遇上层放坡、下层支撑,则按实际支撑面积计算。

四、排水、降水

1.本定额适用于各种管道工程、道路工程、桥涵工程以及给排水构筑物工程的排水、降水。

2.定额己综合考虑了单、双排降水因素,执行定额时不得重复计算工程量。

3.沟槽降水适用于槽底宽度7m以内的各种管道工程、渠道(方沟)等;综合管廊降水执行沟槽降水相关定额子目;其他降水工程均执行“其他降水”相关定额子目。

4.定额中“挖深”是指有地下水段的地面标高与槽(坑)底标高之差。“降水深度”是指水文地质报告提供的稳定水位标高与槽(坑)底标高之差。

5.降水时间按正常施工条件下的施工工艺考虑,其中,沟槽宽5m以内的降水时间按20天以内考虑,沟槽宽5m以外、7m以内的的降水时间按25天以内考虑;基础底面积150m2以内的降水按20天以内考虑,基础底面积150m2以上的降水按30天以内考虑。如不能满足实际降水时间时,执行每增10天定额。

五、彩钢板围挡已考虑了正常施工条件下的围挡安拆及使用费。

六、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

1.大型机械基础已综合了基础的混凝土、钢筋和模板,但不包括基础的挖土和回填。

2.大型机械安拆,是指大型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和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内容。

3.大型机械场外运输,是指大型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等内容。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打拔工具桩

圆木桩、槽型钢板桩、拉森钢板桩等各种工具桩均按沟槽、基坑的支护面积计算。

二、围堰工程

1.围堰工程分别按体积和长度计算。

以体积计算的围堰,工程量按围堰的设计断面乘以围堰中心线的长度。

以长度计算的围堰,工程量按围堰中心线长度计算。

2.围堰高度按施工期内的最高临水面加0.5m计算。

三、支撑工程

1.挡土板支撑按挡土板支撑面积计算。

2.大型基坑支撑安装及拆除工程量按质量计算。

四、排水、降水

1.沟槽降水按需要降水段设计图示中心线长度以延长米计算。

2.其他降水区分槽深、降水深度按基础底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五、彩钢板围挡区分围挡高度,按单面围护长度以延长米计算。

六、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

1.大型机械基础,按“座”或长度计算。

2.大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输,按“台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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