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政工程概算定额(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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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册 给水工程

册 说 明

一、《山东省市政工程概算定额》第五册《给水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包括:管道安装、新设管与原设管连接、管件和阀类以及附属设备安装、管道附属构筑物共四章。

二、本册定额适用于城镇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公用给水管道及附属构筑物工程。

与安装工程的划分与厂、区室外给水管道以计量水表井为界,无计量水表井者,以专业供水管道的碰头为界。

三、本册定额主要编制依据:

1.《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SDA1-31-2016)(2016年);

2.《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2006年)。

3.《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2008年);

4.《市政给水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GJBT-1039)(07MS101)(2007年);

5.《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2011年);

6.《市政公用工程设计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及部分省、市相关专业概算定额等。

四、以下与给水相关工程项目,执行本定额相应册的有关规定。

1.给水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围堰工程、支撑工程、拆除工程、降水、基坑明排水等项目,参照第一册《通用工程》中有关规定计取。

2.给水工程中的道路和人行道修复项目,参照第二册《道路工程》中有关规定计取。

3.给水工程中的、桥涵砌筑修复、护坡、挡土墙砌筑等项目,参照第三册《桥涵工程》中有关规定计取。

4.给水工程中的定型装配式阀类等检查井、非定型井、管廊及管道基础的砌筑与浇筑、拖管、顶管等项目,参照第六册《排水工程》中有关规定计取。

5.大口径管道支架的制作与安装、各类套管制作与安装、管道保温等项目,依据第七册中《集中供热工程》参照规定计取。

6.给水水厂建设的给水构筑物及配套机械设备安装,参照第九册《水处理工程》中有关规定计取。

7.给水工程中附属设备的配电安装各项目,参照第十一册《路灯工程》中有关规定计取。

五、本册定额编制,各类钢制管、件安装及合口等电弧焊接口的项目,其中均按设计要求采用内外壁防腐的成品钢管、件。电弧焊接口的无损探伤,其中平焊口均按x射线探伤100%计入,对焊口均按普通磁粉检测100%计入,如设计对电弧焊接口无损探伤的比例和采用的检测方法另有要求时,参照《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第七册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中有关规定进行换算、调整。

六、在己封盖的地沟和管廊内安装各项内容,套相应定额时,其人工和机械乘系数1.2,其他不变。

七、本册定额编制,各项内容均按施工现场无地下水考虑。

八、本册定额编制,各类安装、合口等项目,统一按管道的公称直径划分子目。

九、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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