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政工程概算定额(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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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五册 给水工程
  4. 第四章 管道附属构筑物

第四章 管道附属构筑物

说明

本章定额主要包括:砖砌各类圆形和矩形井室及调整高度、现浇各类钢筋混凝土矩形井室及调整高度和现浇管道混凝土支墩等项,主要依据《市政给水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国标-07MS101)(2007年)中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其中砖砌矩形卧式阀门井,依据北京市政设计院《矩形卧式阀门井》的规定进行编制。

一、砖砌各类井室:编有圆形立式闸阀井、圆形立式蝶阀井、圆形卧式蝶阀井、圆形排气阀井、圆形地下式消火栓井、圆形泄水井、圆形井井壁增高调整、矩形卧式闸阀门、矩形水表井、人孔井筒增高调整等项。

1.砖砌各类井室均按无地下水考虑,除砖砌圆形泄水井井壁采用内外壁水泥砂浆抹面外,其他均依据标准图按井内壁砌筑砂浆勾缝编制,如设计另有要求,依据设计的具体要求实施,套相应定额增加的费用,应按本定额相关册规定另计。

2.在有地下水或设计要求防地下水的情况下,按本标准图规定各类砖砌井壁、砖砌井壁增高、砖砌人孔井筒等外表面采用防水砂浆抹面(1:2水泥砂浆重量的5%的防水剂)抹面厚度20mm、井室C10混凝土垫层下增铺碎石或乱石层厚度≥100mm。依据设计要求或标准图规定实施,套相应定额增加的费用,应按本定额相关册规定另计。

3.砖砌各类井室增高时,需增减井壁或增高人孔井筒,应按专业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其中砖砌圆形泄水井项在套用井壁或井筒增高时,未包括内外壁1:2水泥砂浆抹面,应按本定额相关册规定另计。

4.本章定额砖砌各类井室,依据标准图规定和现行消耗量定额的计算规规则,计入了井底现浇混凝土基础的钢筋、模板和井室砌筑的井字架等内容,使用时不得调整。

5.本章定额砖砌各类井室,其中砖砌体的量是依据本标准图中规定的尺寸计算取定,当本标准图中提供的部分井砖砌体的量与本章定额计算取定量不同时,应以本章定额计算取定量为准。

6.本章定额中,砖砌矩形水表井除前3项(内径尺寸分别为1.5×1.0×1.4、1.75×1.25×1.4和2.6×1.6×1.6)不适用于在通车地段的砌筑外,其他砖砌矩形水表井均适用各类地段的砌筑。

二、现浇混凝土各类井室和支墩:编有现浇钢筋混凝土的矩形立式闸阀井、矩形立式蝶阀井、

矩形卧式蝶阀井、矩形卧式闸阀井、矩形排气阀井、矩形水表井、现浇管道混凝土支墩等项。

1.现浇钢筋混凝土各类井室,依据标准图规定,均按有地下水考虑,也适用于无地下水。

2.现浇各类钢筋混凝土井室增高时,需增减井壁或增高人孔井筒,应按专业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其中调整井壁己包括了钢筋、模板和脚手架等内容的调整量;调增的钢筋混凝土人孔井筒,定额系按成品考虑。

3.本章定额现浇各类钢筋混凝土井室,依据标准图规定和现行消耗量定额的计算规规则,计入了现浇混凝土基础及井壁的钢筋、模板和脚手架、井字架等内容,使用时不得调整。

4.现浇混凝土管道支墩(挡墩)项目,已包括模板内容。

三、本章定额其他有关说明

1.以上各类井室的钢筋混凝土井盖板均按成品考虑,如实际采用预制或现场浇筑时,应按本定额相关册规定另计,不得再计钢筋混凝土盖板价,其他不变。

2.本章定额各类井室内的净高和井深,均按标准图规定综合考虑,调整井壁允许增高或增减,参照标准图对井室最小净高要求和各子目具体规定执行。

3.本章定额各类圆形井的井壁增高均集中列项编制,各类矩形井的井壁增高均随项分别编制。

4.砖砌圆形、现浇钢筋混凝土矩形分水卡子井和现浇钢筋混凝土泄水井等,本章定额未编制(无参考资料),应参照本定额中相近定额子目执行。其中分水卡子井,参照本章定额排气阀井相关子目执行。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本章定额各类井室均按设计要求的类型和数量,以“座”为单位计算。

二、本章定额各类管道混凝土支墩,均按设计要求的标准图集和实施条件,依据标准图中的对应值,以“10m3”为单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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