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政工程概算定额(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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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山东省市政工程概算定额(2018)
  3. 第十册 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4. 第二章 生活垃圾焚烧

第二章 生活垃圾焚烧

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处理能力为150~800t/d的新建、改建、扩建垃圾焚烧处理设备的安装工程。

二、本章所列子目均属生活垃圾焚烧专用设备安装工程,内容包括:垃圾卸料门及车辆感应器安装、垃圾抓斗桥式起重机安装、生活垃圾焚烧炉安装、烟气净化处理设备安装、除臭装置设备安装、自动感应洗车装置安装、垃圾破碎机安装共7个部分55个子目。

三、本章仅限于炉排型焚烧炉,不适用流化床、热解炉、RD消减设备、回转窑等炉型。

四、生活垃圾焚烧炉安装不包括炉壳、炉体钢结构、本体管路系统、本体油漆防腐、炉墙砌筑及保温等。

五、本章中所涉及的安装设备和器材均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具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等。

六、本章除另有说明外,工作内容均包括施工准备、厂内运输(含二次搬运)、施工操作、质量自检、调试运行及配合验收、完工清理等。其中的厂内运输指设备、器材从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现场仓库(堆放地点)运至施工安装地点的搬运。

七、接线检查等电气相关工作,设备地脚螺栓孔的浇灌、设备基础的二次灌浆、起重机轨道预埋件等建筑相关工作,地下或封闭处安装需增加的通风及照明的工作,以及整套机组联合调试运转工作.均不在本章范围内。

八、工程范围

1.垃圾卸料门及车辆感应器安装。

工程范围:成套卸料门及门框、电液推杆或驱动装置、紧固件及附件的安装。车辆感应器定位切槽、下线、固定等安装。

2.垃圾抓斗桥式起重机安装。

工程范围:大车、小车行走机构和垃圾抓斗的检查,车梁、行走机构、抓斗及其他附件如本体平台扶梯等安装。

3.生活垃圾焚烧炉安装

(1)垃圾进料斗及溜槽安装

工程范围:垃圾料斗及支架、料斗盖驱动装置,架桥破解装置,垃圾溜槽及水冷夹套的组合、安装调试。

(2)液压推杆给料装置安装

工程范围:液压推杆给料装置整体安装和传动机构的组合、安装调试,推料器、液压缸、料位探测器支架的固定、安装调试。、

(3)垃圾焚烧炉炉排安装

工程范围:炉排片及附件(属制造厂模块化单元结构,零部件已组装)的吊装就位和拼装,液压驱动装置、润滑装置、冷却装置、测温装置、炉排驱动装置等(电磁阀组)及其附件的安装。

(4)炉排下渣斗安装

工程范围:渣斗及支架、渣斗溜管、漏渣挡板、漏渣斗用气缸、一次风管、落渣管、风室及风室下通道等的安装。

(5)除渣装置安装

工程范围:除渣机、液压驱动装置、控制水箱、控制水阀等的安装。

(6)液压站安装

工程范围:成套液压装置包括液压泵、油箱、液压油冷却器、温度开关、就地型温度计、液位开关、就地型液位计、设备本体管道及附件等安装。

(7)燃烧装置安装

工程范围:燃烧器装置包括点火燃烧器和辅助燃烧器,内容分别包括燃烧器本体及支架、高能点火装置、火焰检测装置、隔离门及其附件的安装。

(8)清灰装置安装

振打清灰装置

工程范围:电机、减速机、转轴、振打锤、传动杆、密封装置、内部振打杆的安装。

固定爆破式清灰装置

工程范围:可燃气混合装置、放水阀、对夹止回阀、火焰导管、旋转集箱、脉冲罐等组成。

4.烟气净化处理设备安装

(1)喷雾反应塔安装

工程范围:雾化器及其清洗装置和冷却装置、反应塔本体(含顶部蜗壳、钢结构、平台扶梯)、灰斗及其破桥装置和出灰装置、阀门、灰斗拌热装置等的安装。

(2)活性炭喷射系统安装

工程范围:活性炭仓、仓顶除尘器、破拱装置、活性炭储存和输送系统设备平台扶梯的组合、安装,随设备供货的管道、阀门、管件等的安装。

5.除臭装置设备安装

工程范围:设备、附件、底座螺栓开箱检查,吊装、找平、找正、支架的固定及安装调试。随设备供货的管道、阀门、管件等的安装。

6.自动感应洗车装置安装

工程范围:基础验收、中心线校核、垫铁配制、安装调试、配合二次灌浆。

7.垃圾破碎机安装

工程范围:垃圾破碎机本体组合、安装调试。电动或液压双轴破碎机机架底座、活动齿轮、润滑系统、液压管路、随设备供应的梯子、平台、栏杆的安装。大件垃圾破碎机底座、切断机具、润滑系统、液压管路、随设备供应的梯子、平台、栏杆安装。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本章以设备重量计算的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应按设备本体及联体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屏盘、电机、安全罩和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内的管道等全部重量计算。

二、生活垃圾焚烧炉本体重量以制造厂供货的金属质量为准,不包括设备的包装材料、运输加固件、炉墙及保温等的质量。

三、垃圾卸料门安装按门框外尺寸以面积“m2”计算,包括成套卸料门及门框、电液推杆或驱动装置、预埋件、附件及紧固件等。

四、除渣装置设备重量以“t”计算,包括除渣机、液压油缸、控制水箱、控制水阀等。

五、炉排液压站设备按重量以“t”计算,包括液压泵、油箱、液压油冷却器、设备本体管道及附件等。

六、燃烧器装置按设计数量以“台”计算,包括燃烧器本体及支架、高能点火装置、火焰检测装置、隔离门及其支吊架等。

七、振打清灰装置按设计数量以“点”计算,包括电机、减速机、转轴、振打锤、传动杆、密封装置、内部振打杆等。

八、固定爆破式清灰装置按设计数量以“点”计算,包括可燃气混合装置、放水阀、对夹止回阀、火焰导管、旋转集箱、脉冲罐等。

九、喷雾反应塔系统按设备重量以“t”计算,包括雾化器及其清洗装置和冷却装置、反应塔本体(含顶部蜗壳、钢结构、平台扶梯)、灰斗及其破桥装置和出灰装置、阀门、灰斗拌热装置等。

十、活性炭喷射系统按设备重量以“t”计算,包括活性炭仓、仓顶除尘器、破拱装置、活性炭储存和输送系统设备平台扶梯,随设备供货的管道、阀门、管件等。

十一、除臭剂喷雾系统按设计数量以“台”、“套”计算,包括溶液箱、高压泵等,不包括高压管道和雾化喷嘴、控制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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