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 说 明
一、《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第三册《桥涵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包括桩基、基坑与边坡支护、现浇混凝土构件、预制混凝土构件、砌筑、立交箱涵、钢结构、装饰和其他,共九章。
二、本册定额适用于:
1.城镇范围内的桥梁工程。
2.单跨5m以内的各种板涵、拱涵工程(圆管涵执行本定额第六册《排水工程》相关项目,其中管道铺设及基础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
3.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工程。
三、本册定额编制依据:
1.《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
2.《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l-31-2015;
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
4.《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
5.《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2年);
6.相关省、市、行业现行的市政预算定额及基础资料。
四、本册定额预制混凝土构件均为现场预制,现场不具备条件时,发生的运输执行构件运输相关项目。不适用于商品构配件厂生产的构配件,采用商品构配件时,按构配件到达工地的价格计算。
五、本册定额中混凝土均采用预拌混凝土,定额中未考虑混凝土输送,发生时执行本册定额第三章中“混凝土输送”相关项目。
六、本册定额中提升高度按原地面标高至梁底标高8m为界,若超过8m,超过部分可另行计算超高费(悬浇箱梁除外)。
1.现浇混凝土项目按提升高度不同将全桥划分为若干段,超高段承台顶面以上混凝土(不含泵送混凝土)、模板的工程量,按下表调整相应定额中人工、起重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分段计算。
2.陆上安装梁按下表调整相应定额中的人工及起重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分段计算。
人工及起重机械台班消耗量调整表
项目 | 现浇混凝土、陆上安装梁 | |
人工 | 起重机械 | |
提升高度H(m) | 消耗量系数 | 消耗量系数 |
H≤15 | 1.10 | 1.25 |
H≤22 | 1.25 | 1.60 |
H>22 | 1.50 | 2.00 |
七、本册定额河道水深取定为3m。
八、本册定额中均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发生时执行本定额第一册《通用工程》中“措施项目”相关子目。
九、本册定额中混凝土养护是按土工布和塑料薄膜考虑的,土工布和塑料薄膜可相互替换,换算关系为:土工布/塑料薄膜=0.40,其他不变。
十、本册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