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脚手架、建筑物垂直运输、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建筑施工增加四节。
二、脚手架。
1.本节包括单层建筑物脚手架、多层建筑物脚手架、高层建筑物脚手架。
2.脚手架定额中已经综合了外脚手架、里脚手架、满堂脚手架、电梯井字架、依附斜道、安全网、密目网等工作内容,使用时不再计算其他脚手架费用。
3.脚手架计算的起始点:地上部分从设计室外地坪计算;地下室从设计垫层底标高计算;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归为地下部分。
4.凡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物,所搭设的脚手架,不分材质和搭设方式,均按本定额执行。
5.单层的地下室、独立车库等执行单层建筑物脚手架,多层的地下室、独立车库等执行多层建筑物脚手架。
三、建筑物垂直运输。
1.本节包括民用建筑垂直运输、工业厂房垂直运输。
2.檐高≤20m民用建筑垂直运输、工业厂房垂直运输子目已包含单位工程(基础及±0.00以上)所需要的全部垂直运输。
3.檐高>20m民用建筑垂直运输,分别执行混凝土地下室(含基础)子目及相应檐高垂直运输子目。
4.民用建筑中的其他结构己综合考虑了除现浇混凝土结构以外的其他结构形式,使用时直接套用,不再调整。
5.檐口高度≤3.6m的建筑物,不计算垂直运输。
6.钢结构工程±0.00以下地下室(含基础)的垂直运输,执行民用建筑垂直运输的±0.00以下混凝土地下室(含基础)有关子目;若无地下室仅有基础的,相关子目含量乘以系数0.7,按照建筑物底层建筑面积执行套项。
四、大型机械进出场。
1.大型机械进出场,系指大型施工机械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进入现场后安装、施工完成后拆卸、运出施工现场以及需要时的基础设置和拆除等工作内容。
2.定额未列机械,不单独计算其进出场。
五、建筑施工增加。
1.超高施工增加,系指建筑物檐口高度>20m时,由于施工过程中人工、起重机械和其他机械降效所应予增加的内容。
起重机械降效,指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子目和金属结构安装子目中轮胎式起重机(包括轮胎式起重机安装子目所含机械,但不含除外内容)的降效。
其他机械降效,指除起重机械以外的其他施工机械(不含除外内容)的降效。
冷库暗室内作增加,指冷库暗室内作施工时,需要增加的照明、通风、防毒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以及防护用品、人工降效、机械降效等内容。
地下暗室内作增加,指在没有自然采光、自然通风的地下暗室内作施工时,需要增加的照明或通风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以及人工降效、机械降效等内容。
本节2个其他施工增加子目,以其他相应施工内容的人工降效系数(%)表示。
2.檐口高度,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或屋面板板顶)的高度。
3.只有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等突出建筑物主体屋面时,其突出部分不计入檐口高度。建筑物檐口高度超过定额相邻檐口高度<2.20m时,其超过部分忽略不计。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脚手架。
1.脚手架工程量,区分建筑物不同种类及檐高,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
2.单层建筑物以檐高≤6米列项。当檐口高度>6m时,其超过部分套用每增高1m定额(增高<0.6m时不计,0.6m≤增高<1m时,按1m计算)。
二、建筑物垂直运输。
1.混凝土地下室(含基础)的垂直运输,按建筑物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
2.檐高≤20m建筑物的垂直运输,按建筑物建筑面积计算。
3.檐高>20m建筑物的垂直运输,按建筑物建筑面积计算。
4.工业厂房的垂直运输,按工业厂房的建筑面积计算。
5.钢结构工程±0.00以上的垂直运输,按钢结构工程的用钢量,以质量计算;钢结构工程±0.00以下无地下室的基础的垂直运输,按建筑物底层建筑面积计算。
三、大型机械进出场。
1.大型机械进出场,按单位工程规模、施工周期、大型机械工作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按数量以“台次”计算。
2.垂直运输机械的配置:
檐高>20m建筑物的地上层,配置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其他情况,配置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卷扬机。
建筑物首层(不含地下室)建筑面积1000m2以内,各计1台;超过1000m2,每增加400~1000m2,各增加1台。建筑物地下层建筑面积1500m2以内,各计1台;超过1500m2,每增加600~1500 m2,各增加1台。
3.其他大型机械的进出场,按概算汇料结果中的机械名称,每个单位工程至少计1台;工程规模较大、施工周期较短时,按单位工程工程量、施工周期、大型机械工作能力等具体因素合理确定。
四、建筑施工增加。
1.超高施工增加的计算基数,为±0.00以上工程的全部工程内容,但下列工程内容除外:
①±0.00所在楼层结构层(垫层)及其以下全部工程内容;
②预制混凝土构件和金属结构构件制作工程;
③现浇混凝土搅拌制作、运输及泵送工程;
④本定额第九章全部工程内容。
2.超高施工增加,按±0.00以上工程(不含除外内容)的定额人工、机械消耗量之和,乘以相应子目规定的降效系数计算。
3.同一建筑物檐口高度不同时,按建筑面积加权平均计算其综合降效系数。
综合降效系数=∑(某檐高降效系数×该檐高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
上式中,不同檐高的建筑面积,以层数多的地上层的外墙外垂直面(向下延伸至±0.00)为其分界。
4.其他施工增加(装饰成品保护增加除外),按其他相应施工内容的定额人工消耗量之和乘以相应子目规定的降效系数(%)计算。
5.超高施工增加与其他施工增加(装饰成品保护增加除外)同时发生时,其相应系数连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