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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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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建筑施工增加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人工起重机械超高施工增加、人工其他机械超高施工增加、其他施工增加三节。

二、超高施工增加。

1.超高施工增加,适用于建筑物檐口高度>20m的工程。

檐口高度,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或屋面板板顶)的高度。

只有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等突出建筑物主体屋面时,其突出部分不计入檐口高度。

建筑物檐口高度超过定额相邻檐口高度<2.20m时,其超过部分忽略不计。

2.超高施工增加,以不同檐口高度的降效系数(%)表示。

起重机械降效,

指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子目和金属结构安装子目中的轮胎式起重机(包括轮胎式起重机安装子目所含机械,但不含除外内容)的降效。

其他机械降效,指除起重机械以外的其他施工机械(不含除外内容)的降效。

各项降效系数,均指完成建筑物檐口高度20m以上所有工程内容(不含除外内容)的降效。

3.超高施工增加,按总包施工单位施工整体工程(含主体结构工程、外装饰工程、内装饰工程)编制。

(1)建设单位单独发包外装饰工程时,单独施工的主体结构工程和外装饰工程,均应计算超高施工增加。

单独主体结构工程的适用定额,同整体工程。

单独外装饰工程,按设计室外地坪至外墙装饰顶坪的高度,执行相应檐高的定额子目。

(2)建设单位单独发包内装饰工程、且内装饰施工无垂直运输机械、无施工电梯上下时,按内装饰工程所在楼层,执行下表对应子目的人工降效系数并乘以系数2,计算超高人工增加。

单独内装饰工程超高人工增加对照表

定额号 檐高(m) 内装饰所在层 定额号 檐高(m) 内装饰所在层
20-2-1 ≤40 7~12 20-2-8 ≤180 49~54
20-2-2 ≤60 13~18 20-2-9 ≤200 55~60
20-2-3 ≤80 19~24 20-2-10 ≤220 61~66
20-2-4 ≤100 25~30 20-2-11 ≤240 67~72
20-2-5 ≤120 31~36 20-2-12 ≤260 73~78
20-2-6 ≤140 37~42 20-2-13 ≤280 79~84
20-2-7 ≤160 43~48 20-2-14 ≤300 85~90

三、其他施工增加。

1.本节装饰成品保护增加子目,以需要保护的装饰成品的面积表示;其他3个施工增加子目,以其他相应施工内容的人工降效系数(%)表示。

2.冷库暗室内作增加,指冷库暗室内作施工时,需要增加的照明、通风、防毒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以及防护用品、人工降效、机械降效等内容。

3.地下暗室内作增加,指在没有自然采光、自然通风的地下暗室内作施工时,需要增加的照明或通风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以及人工降效、机械降效等内容。

4.样板间内作增加,指在拟定的连续、流水施工之前,在特定部位先行内作施工,借以展示施工效果、评估建筑做法,或取得变更依据的小面积内作施工需要增加的人工降效、机械降效、材料损耗增大等内容。

5.装饰成品保护增加,指建设单位单独分包的装饰工程及防水、保温工程,与主体工程一起经总包单位完成竣工验收时,总包单位对竣工成品的清理、清洁、维护等需要增加的内容。

建设单位与单独分包的装饰施工单位的合同约定,不影响总包单位计取该项费用。

四、实体项目(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增加,仍属于实体项目;措施项目(如模板工程等)的施工增加,仍属于措施项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超高施工增加。

1.整体工程超高施工增加的计算基数,为±0.00以上工程的全部工程内容,但下列工程内容除外:

①±0.00所在楼层结构层(垫层)及其以下全部工程内容;

②±0.00以上的预制构件制作工程;

③现浇混凝土搅拌制作、运输及泵送工程;

④脚手架工程;

⑤施工运输工程。

2.同一建筑物檐口高度不同时,按建筑面积加权平均计算其综合降效系数。

综合降效系数=∑(某檐高降效系数×该檐高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

上式中,不同檐高的建筑面积,以层数多的地上层的外墙外垂直面(向下延伸至±0.00)为其分界。

3.整体工程超高施工增加,按±0.00以上工程(不含除外内容)的定额人工、机械消耗量之和,乘以相应子目规定的降效系数计算。

4.单独主体结构工程和单独外装饰工程超高施工增加的计算方法,同整体工程。

5.单独内装饰工程超高人工增加,按所在楼层内装饰工程的定额人工消耗量之和,乘以“单独内装饰工程超高人工增加对照表”对应子目的人工降效系数的2倍计算。

二、其他施工增加:

1.其他施工增加(装饰成品保护增加除外),按其他相应施工内容的定额人工消耗量之和乘以相应子目规定的降效系数(%)计算。

2.装饰成品保护增加,按下列规定,以面积计算:

(1)楼、地面(含踢脚)、屋面的块料面层、铺装面层,按其外露面层(油漆涂料层忽略不计,下同)工程量之和计算。

(2)室内墙(含隔断)、柱面的块料面层、铺装面层、裱糊面层,按其距楼、地面高度≤1.80m的外露面层工程量之和计算。

(3)室外墙、柱面的块料面层、铺装面层、装饰性幕墙,按其首层顶板顶坪以下的外露面层工程量之和计算。

(4)门窗、围护性幕墙,按其工程量之和计算。

(5)栏杆、栏板,按其长度乘以高度之和计算。

(6)工程量为面积的各种其他装饰,按其外露面层工程量之和计算。

三、超高施工增加与其他施工增加(装饰成品保护增加除外)同时发生时,其相应系数连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