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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编制规定

说明

一、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概算费用的编制和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编制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工程建设费用及改扩建工程建设费用。

三、本《规定》是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

是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决策、审批、调整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是有关单位制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或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衡量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技术经济合理性和考核建设项目投资效果的依据;是编制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的基础。

其他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所称概算费用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或正式生产所需的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项目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资金筹措费、经营性铺底流动资金等。

五、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的编制应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按照本《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其相关标准计算。

六、本《规定》在执行中,如遇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新的政策变更或调整,则应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整。

七、本《规定》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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