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土、纤维袋围堰、土石混合围堰、圆木桩围堰、钢桩围堰、钢板桩围堰以及筑岛填心等内容,适用于人工筑、拆的市政工程围堰施工项目,机械筑、拆的市政工程围堰施工项目执行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相关子目。
二、本章围堰定额未包括施工期内发生潮汛冲刷后所需的养护工料。潮汛养护工料可根据各地规定计算。如遇特大潮汛发生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损失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理。
三、纤维袋围堰如使用麻袋或其他袋装土围筑,应按麻袋或其他袋的规格、单价换算,但人工、机具和其他材料消耗量应按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章围堰定额中的各种木桩、钢桩、钢板桩均按本册第三章相应项目执行,数量按实计算。定额括号中所列打拔工具桩数量仅供参考。
五、筑岛填心子目是指在围堰围成的区域内填土、砂及砂砾石。
六、围堰的尺寸按有关设计施工规范确定,堰内坡脚至堰内基坑边缘距离根据河床土质及基坑深度而定,但不得小于1m。
七、围堰施工中若未使用驳船,而是搭设栈桥,应扣除定额中驳船的费用,执行相应脚手架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土、土石混合围堰按设计图示断面尺寸乘以围堰中心线长度以“m3”计算。
二、钢桩围堰、钢板桩围堰按围堰中心线长度以“m”计算。
三、围堰工程包括了50m范围内人工取、装、运土(砂、砂砾)的费用。如现场不发生此费用,则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挖运人工费4928元/100m3。
四、定额括号中所列粘土数量为取自然土方数量,结算中可按取土的实际情况调整。
五、堰高按施工期最高水位+50cm计;堰底按清淤后河床最低点计。定额围堰尺寸的取定如下:
1.土、纤维袋围堰的堰顶宽为1~2m,堰高为4m以内。
2.土石混合围堰的堰顶宽为2m,堰高为6m以内。
3.围木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2.5m,堰高为5m以内。
4.钢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5~3m,堰高为6m以内。
5.钢板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5~3m,堰高为6m以内。
6.木笼围堰的堰顶宽为2.4m,堰高为4m以内。
六、围堰施工中若不需拆除,则应扣除定额中人工费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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