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木屋架、木构件和屋面木基层三节。
二、一般说明:
1.本章木材木种分类如下:
类别 | 木种 |
一类 | 红松、水桐木、樟子松 |
二类 | 白松(方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
三类 | 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 |
四类 | 柞木(栎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 |
2.本章板、枋材规格,分类如下表:
项目 | 按宽厚度尺寸比例分类 | 按板厚度、枋材宽、厚乘积 | ||||
板材 | 宽≥3×厚 | 名称 | 薄板 | 中板 | 厚板 | 特厚板 |
厚度(mm) | <18 | 19-35 | 36-65 | ≥66 | ||
枋材 | 宽<3×厚 | 名称 | 小枋 | 中枋 | 大枋 | 特大枋 |
宽×厚(cm2) | <54 | 55-100 | 101-225 | ≥225 |
3.本章木材木种均以一、二类木种为准,如采用三、四类木种时,按相应子目人工费和机具费乘以系数1.35。
4.本章木材以自然干燥条件下含水率为准编制的,需人工干燥时,费用另行处理。
5.本章木材除有注明外,均以竣工木料为准,即定额内已包括刨光一面3mm双面5mm的刨光损耗在内;圆木每立方米体积0.05m3的刨光损耗在内。
6.本章工程项目中圆形截面构件的木料是以杉圆木(圆木是指首尾径相等的圆形木材)考虑。
三、拱规格以五七式为准(斗面×斗底×斗高为200mm×140mm×140mm净料),刨光损耗5mm已包括在定额内。如做四六式(斗面×斗底×斗高为170mm×11Omm×11Omm净料)者,枋材消耗量乘系数0.65,人工费乘系数0.80。如做双四六式者,枋材消耗量乘系数2.30,人工费乘系数1.44。
四、附属于屋架的夹板、垫木已在屋架木定额子目中综合考虑,圆木钢屋架中的角钢、钢拉杆也已包括在定额子目中,不另计算。
五、屋架的制作安装应区别不同跨度,其跨度应以屋架上下弦杆的中心线交点之间的长度为准。
六、与木屋架连接的挑檐木、支撑等并入屋架竣工木料体积内计算,单独的方木挑檐乘以系数1.70折算成圆木,按檩木计算。
七、本章定额子目不包雕饰。雕饰费用另行计算。
八、定额子目中未列出的木砖、防腐油、臭油水等在其他材料费中已考虑。
九、桷板的子目含量,是以瓦片宽度为23cm(桷板中距为24cm)计算的,若瓦片规格不同时,其工料用量按比例换算。
十、檩条托木已计入相应的檩木制作安装项目中,不另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木屋架
圆木屋架工程量,按设计截面竣工木料体积以“m3”计算;如需刨光时,按屋架刨光后竣工木材体积每立方米增加0.05m3计算。与屋架连接的挑檐木、支撑、马尾、折角工程量,并入屋架竣工木料体积内计算,带气楼的屋架和正交部分半屋架并入所依附屋架的体积内计算。圆木屋架连接的挑檐木、支撑等如为方木时,其方木部分应乘以系数1.70折合成圆木后并入屋架竣工木料内。
二、木构件
1.木柱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2.木梁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3.枋、桁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4.木楼梯按设计图示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不扣除宽度小于300mm的楼梯井,伸入墙内部分不计算。
5.木地楞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圆木楞带平撑和方木楞带剪刀撑中撑的消耗量已在定额中考虑。
6.其他木构件(橼子,斗拱,戗角,封檐板、博风板,古式栏杆、飞来椅(吴王靠)、挂落、坐凳面)。
(1)橼子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2)斗拱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座”计算。
(3)柱头座斗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4)戗角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5)封檐板、博风板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2”计算。
(6)古式木栏杆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2”计算。
(7)飞来椅、博古架、挂落、踭角花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计算。
(8)木凳面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2”计算。
三、屋面木基层
1.檩木上钉桷板工程量,按屋面的斜面积以“m2”计算,不扣除屋面烟囱及斜沟部分所占面积,天窗挑檐重叠面积并入屋面基层工程量内。
2.檩木工程量,按竣工木料体积以“m3”计算。简支檩长度按设计规定计算,如设计无规定时,按屋架或山墙中距增加200mm计算,如两端出山,檩条长度算至博风板;连续檩条的长度按设计长度计算,其接头长度按全部连续檩木总体积的5%计算。
3.屋面板工程量按屋面斜面积计算,不扣除屋面烟囱、风帽底座、风道、小气窗及斜沟等所占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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