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一、本章定额内容包括:输入设备,输出设备,控制设备,存储设备,插箱、机柜,互联电缆,接口卡,集线器,路由器,收发器,防火墙,交换机,网络服务器,计算机应用、网络系统系统联调,计算机应用、网络系统试运行,软件等。
二、本章定额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楼宇、小区智能化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网络系统设备的安装、调试工程。
三、本章定额不包括的内容:
1.计算机台架、插箱、机柜、网络终端设备、输入设备、输出设备、专用外部设备及存储设备的安装、调试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设备本身的功能性故障排除;
(2)缺件、配件的制作;
(3)在特殊环境条件下的设备加固、防护和电缆屏蔽;
(4)操作系统的开发;病毒的清除,版本升级与外系统的检验或统调。
(5)场外线路的架设和挖沟直埋铺设工程。
2.计算机及网络系统联调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系统中设备本身的功能性故障排除;
(2)与计算机系统以外的外系统联试、检验或统调。
3.计算机软件安装、调试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排除由于软件本身缺陷造成的故障;
(2)排除软件不配套或不兼容造成的运转失灵,排除硬件系统的故障引起的失灵、操作系统发生故障中断、诊断程序运行失控等故障;
(3)在特殊环境条件下的软件安装、防护;
(4)与计算机系统以外的外系统联试、检验或统调。
四、本章定额相关规定:
1.本章有关线缆敷设定额执行本册C.5.2章及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2.属于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建筑物防雷及接地系统工程部分执行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由于智能化系统深化设计的需要,需要对建筑电气防雷、接地装置进行改造、完善的,执行本册C.5.7章相应项目。
3.本章定额不包括支架、基座制作的安装,发生时执行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4.计算机应用、网络系统试运行是按连续无故障运行120h考虑的(详见《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第3.1.3款的要求:系统试运行应连续进行120h。试运行中出现系统故障时,应重新开始计时,直至连续运行满120h),超出时,费用应按以下原则调整计算:
试运行超过120h,每增加8h,则定额人工费、机具费分别按增加3.00%计列。
五、本章定额有关说明:
1.在套用防火墙定额子目时:
(1)未有准确功能描述的防火墙,可套用“企业级(小型、大型)、ICP/ISP”子目;已有准确功能描述的防火墙,可套用“包过滤防火墙、状态/动态防火墙、应用程序防火墙、NAT防火墙”子目;但两者不得重复套用。
(2)“个人防火墙”应按实际发生数量计取。
2.本系统使用的标准机柜执行C.5.2.1章相应定额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台架、插箱、机柜、网络终端设备、输入设备、输出设备、专用外部设备、存储设备安装及软件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套”计算。
二、互联电缆制作、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条”计算。互联电缆制作定额子目中线缆是以“条”为单位编制的,其长度应按实际测量值计算。
三、计算机及网络系统联调及试运行,按设计图示数量以“系统”计算。
四、软件,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套”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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