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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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三册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4. 第四章 设备制作安装其他项目

第四章 设备制作安装其他项目

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金属抱杆安装、拆除与移位,设备吊耳制作与安装,设备胎具制作安装与拆除。

二、不论使用何种施工方法,本章定额不得调整。

三、金属抱杆定额项目的说明:

1.抱杆安装拆除,按单金属抱杆以“座”为单位计算;如采用双金属抱杆时,每座抱杆均乘以系数0.95。

2.抱杆移位按“座”计算。每次移位按15m计算,不足15m也按移位一次计算。累计移位超过60m(含60m)按新立一座计算安拆费及台次使用费,但不得另计移位费。

3.定额内的主抱杆安装拆除项目中不包括灵机抱杆的安装拆除。如加设灵机时,应另执行相应的定额项目。

4.拖拉坑按实际埋设量以“个”计算。土方量、钢丝绳及绳卡等用量不得调整。如采用与定额不同的埋件,可按实调整计算。

5.金属抱杆的台次使用费按下表规定计算。

6.抱杆台次使用费包括了抱杆本体的设计、制造和试验,卷扬机、索具等的折旧摊销,抱杆停滞期间的维护、保养,配附件的更换等费用,并已扣除了抱杆的残值回收。抱杆使用费

的调整应按上级定额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7.每套装置在施工期间,每座抱杆最多只能计算三次台次使用费。

四、吊耳制作安装按荷载能力以“个”计算,吊耳的构造见本册定额编制说明,其定额消耗量不得调整。

五、胎具与加固项目的说明:

1.主材用量是按摊销量进入定额的。

2.封头制作胎具以“封头个数”计算,即每制作一个封头,计算一次胎具。

3.筒体卷弧胎具是按设备筒体重量综合取定,以“t”为计量单位。

4.设备组装(划分为分片与分段组装)胎具是指组装的手段措施,包括组装时的加固措施。按设备重量范围划分子目,以“台”为单位计算。不论采用何种施工方法,定额不得调整。

5.设备吊装加固按审定后的施工措施方案以“t”为单位计算。定额包括了加固件的制作、安装与拆除。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金属抱杆的选用:

1.根据设备吊装重量与吊装高度,按照本定额规定的范围选用金属抱杆;

2.金属抱杆规格的选定,应以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为依据;

3.金属抱杆的选用以抱杆起重量为依据,金属抱杆的高度只作参考,不作为取定的依据。

二、金属抱杆的安装、拆除、移位及抱杆台次使用费均按单金属抱杆,以“座”为计量单位。如采用双金属抱杆时,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三、金属抱杆的安装、拆除,不论采用哪种施工方案,均不得调整。定额内不包括拖拉坑埋设。

四、金属抱杆水平位移的次数应以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为计算依据,水平移位的距离可按设备平面布置图测算,每移位15m计算一次水平移位(不足15m的按15m计算),当移位距离累计达到或等于60m时,按新立一座抱杆计算,移位次数应为(n-1)次。一次移位距离大于或等于60m时,在计算新立一座抱杆后,不再执行移位定额。

五、金属抱杆每安装、拆除一次,可计取一次台次使用费。同一规格的金属抱杆在一个装置内最多只能计算三次台次使用费。

六、金属抱杆水平移位距离累计达到或超过60m及一次移位达到或超过60m,均应分别按新立一座抱杆计算台次使用费,但不再计算辅助抱杆台次使用费。

七、拖拉坑挖埋的计算,应根据承受能力,按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以“个”为计量单位。若实际采用的埋件与定额不同时,埋件材料费可以换算,其余不得调整。

八、吊耳的数量以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为依据,按荷载能力以“个”为计量单位。

九、吊耳构造形式与选用的材料,是根据其荷载要求综合取定的。若实际吊耳选用与定额取定不同时,不得调整。

十、封头压制胎具按胎具直径以“每个封头”为计量单位。铸造胎具适用于整体封头压制,焊接胎具适用于分片封头压制。

十一、筒体卷弧胎具按每台制作设备扣除外部附件的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十二、浮头式热交换器试压胎具,根据热交换器设备直径以“台”为计量单位。

十三、设备分段组装胎具及设备分片组装胎具均按设备金属重量范围以“台”为计量单位。

十四、胎具及加固件的定额,均已综合了重复利用和材料回收率,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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