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本章包括编织袋围堰、土石混合围堰、锁口钢管桩围堰、钢板桩围堰、钢套箱围堰、钢丝石笼围堰、沉井围堰、筑岛填芯、围堰封底混凝土,共9节。
二、本章围堰定额未包括施工期内发生潮汛冲刷后所需的养护工料,潮汛养护工料可根据各地规定计算。如遇特大潮汛发生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损失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理。
三、围堰定额所列粘土数量为自然土方数量,实际回填量与定额不同时,可按取土的实际情况调整。
四、围堰施工中若未使用驳船,而是搭设了栈桥,则扣除定额中驳船费用,另行套用相应的脚手架定额子目计算。
五、施工围堰的尺寸按有关设计施工规定确定。
六、沉井下沉用的工作平台、三角架、运土坡道、卷扬机工作台均已包括在定额中。井下爆破材料除硝铵炸药外,其余材料列入“其他材料费”中。
七、沉井下水轨道的钢轨、枕木、铁件按周转摊销量计入定额中,定额还综合了轨道基础及围堰等的人工和材料消耗量,使用定额时,不得另行计算。但轨道基础开挖工作内容未计入定额内,需要时套用相应定额子目另行计算。
八、沉井浮运定额仅适用于只有一节的沉井或多节沉井的底节,分节施工的沉井除底节外,其余各节的浮运、接高均执行沉井接高定额。
九、导向船、定位船船体本身加固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及沉井定位落床所需的锚绳均已综合在定额中,使用定额时不得另行计算。
十、无导向船定位落床定额已将所需的地笼、锚碇等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综合在定额中,使用定额时不得另行计算。有导向船定位落床定额未综合锚碇系统,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需要套用相应定额子目另行计算。
十一、锚碇系统定额均已将锚链的消耗计入定额中,并已将抛锚、起锚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综合在定额中,使用定额时不允许换算。
十二、本定额未计入钢壳沉井接高所需的吊装设备,需要时应按金属设备吊装定额另行计算。
十三、钢壳沉井作双壁钢堰使用时,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回收费用,本定额未计入回收部分拆除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需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套用相应定额子目另行计算。
十四、筑岛填芯定额子目是指在围堰围成的区域内填土、砂及砂砾石,适用于土方、砂石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后仍需人工或手推车运输至填芯点(50m范围内)进行填芯回填。若利用施工便道用汽车运土石材料至填芯地点时,套用第一册通用项目土石方工程相应机械回填定额子目,且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
十五、沉井下沉应按土、石所在的不同深度分别采用不同的下沉深度定额,如沉井下沉在5m以内的土、石应采用下沉深度0~5m的定额,当沉井继续下沉到10m以内时,对于超过5m的土、石应执行下沉深度5~10m的定额;当下沉深度超过40m时,按每增加10m为一档,每增加一档,套用“下沉深度30~40m”定额子目,且其人工、机械按不同地质类别乘以下列系数计算:
地质分类 |
砂土、黏土 |
砂砾 |
砾(卵)石 |
软质岩石 |
硬质岩石 |
系数 |
1.5 |
1.5 |
1.5 |
1.3 |
1.2 |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编织袋、土石混合以及钢丝石笼围堰工程按围堰的施工断面乘以围堰中心线的长度以"m3"计算。
二、锁口钢管桩、钢板桩以及钢套箱围堰工程按金属质量以"t"计算。
三、围堰高度按施工期内的最高临水面加0.5m计算。
四、重力式沉井制作按设计图纸井壁及隔墙混凝土体积之和以"m3"计算。钢壳沉井拼装按钢壳沉井钢材的设计总质量以"t"计算。拼装船拼装、拆除工程量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拼装船所需拼装与拆除的次数以"次"计算。
五、沉井浮运、接高、定位落床定额工程量按沉井刃脚外缘所包围的面积以"㎡"计算,分节施工的沉井接高的工程量应以各节沉井接高工程量之和计算。
六、沉井下沉工程量按沉井刃脚外缘所包围的面积乘以沉井刃脚下沉入土深度以"m3"计算。沉井下沉按土、石所在的不同深度分别采用不同下沉深度的定额。定额中的下沉深度指沉井顶面到作业面的高度。定额中已综合了溢流(翻砂)的数量,不得另加工程量。
例:某沉井截面形状为圆形,外径为20m,井壁厚1.2m,底节高8m,其他各节高3.5m,总高29m。则:
套用浮动定额的工程量为沉井底面积:π×202÷4=314.16㎡
套用接高定额的工程量为:π×202÷4×(29-8)÷3.5=1884.96㎡
七、锚碇系统定额的工程量按施工组织设计的需要量以"个"计算。
八、导向船联接梁工程量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设备质量以"t"计算。
九、筑岛填芯按回填后体积以"m3"计算。
十、围堰封底混凝土按水下混凝土进行施工,按设计图示尺寸体积以"m3"计算,损耗量已在定额中考虑,不得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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