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本定额是在《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爆破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基础上,结合广西的具体情况,并参照部分省市定额资料进行编制的。本定额内容包括人工拆除、机械拆除、爆破拆除、渣土场外运输,共四个章节。
2.本定额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拆除及局部拆除工程。
3.本定额是编审建筑拆除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拆除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拆除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4.本定额的编制依据。
(1)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现行房屋修缮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爆破工程的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2)1995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分册)GYD—601—95》。
(3)1998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分册)广西单位估价表》。
(4)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参考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及其有关文件规定。(以下简称“05定额”)
(5)2008年《爆破工程消耗量定额GYD—102—2008》。
(6)部分省市的定额及其他资料。
5.本定额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现有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6.本定额中各项目工作内容均包括全部施工过程中的工序和工料机消耗量,次要工序虽未一一列出,但已考虑在定额内。
7.本定额包括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数量,除定额中有规定允许调整外,不得因具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及工、料、机等耗用与定额不同进行调整换算。
8.定额人工、材料、机械
(1)本定额中定额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2)本定额采用的建筑材料应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3)本定额所列参考基价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单价均采用“05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及相关文件规定, “05定额”缺项的补充材料单价采用定额编制期市场参考价(详见附录)。
9.执行本定额时,如发生大型机械安装、拆卸和场外运输费用,按“05定额”计算相关子目计算,列人技术措施费。
10.本定额均不包括水电线路、室内设备的拆除及对水电线路及设备部位的保护,发生时另行处理。
11.本定额不包括挖土和排水,发生时按相应专业定额子目套用。
12.本定额仅考虑拆除工程所发生的费用,若拆除项目材料可回收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抵扣或部分抵扣拆除费用,并在合同中约定。
13.本定额拆除物的特征尺寸(例如墙厚、壁厚、截面),泛指该尺寸以内(包括该尺寸)的被拆除物。
14.本定额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明×××以外或者以上者均不包×××本身。
15.本定额凡材料单价为( )者,可根据工程情况做补充单价,其参考基价为不完全价,应补计未计价材料费用后使用。
16.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
17.本定额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管理,统一解释。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15,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5.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16.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0.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2.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3.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24.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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