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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9 建筑物超高增加费

说明

 

1.本定额分建筑物超高增加费、局部装饰装修超高增加费和建筑物超高加压水泵台班。

(1)建筑物超高增加费适用于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专业分包工程。

(2)局部装饰装修超高增加费适用于楼层局部装饰装修的工程 。

2.本定额适用于:

①建筑物地上超过六层或设计室外标高至檐口高度超过20m以上的工程,檐高或层数只需符合一项指标即可套用相应定额子目。

②地下建筑超过六层或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地下室底板地面高度超过20m以上的工程,

高度或层数只需符合一项指标即可套用相应定额子目。

③构筑物超高增加费已含在定额里,不另计算。

3.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降效系数是指:由于建筑物地上(地下)高度超过六层或设计室外标高至檐口(地下室底板地面)高度超过20m时,操作工人的工效降低、垂直运输运距加长影响的时间、以及由于人工降效引起随工人班组配置确定台班量的机械相应降低。

4.建筑物檐口高度的确定及室外地坪以上的高度计算,执行本定额A.16垂直运输工程说明第3条第(1)、(2)点的规定。

5.当建筑物有不同檐高时,按不同檐高的建筑面积计算加权平均降效高度,当加权平均降效高度大于20m时套相应高度的定额子目。

 

加权平均降效高度=

 

 

6.建筑物局部装饰装修高度的确定,执行本定额A.16垂直运输工程说明第7条。

7.建筑物超高加压水泵台班主要考虑自来水水压不足所需增压的加压水泵台班。

8.一个承包方同时承包几个单位工程时,2个单位工程按超高加压水泵台班子目乘以系数0.85;2个以上单位工程按超高加压水泵台班子目乘以系数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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