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绿色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
二、适用范围
1. 本定额适用于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的建筑工程项目,亦适用于一般建筑工程项目。
2. 本定额是编审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3. 本定额应与现行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里定额》(以下简称“13定额”) 配套使用。本定额仅包括绿色建筑中有代表性的定额项目,对绿色建筑中其他未包括的项目,应根据本定额有关说明按13定额相应项目及规定执行。
三、本定额配套费用定额
1.建筑工程计费
(1)简易计税方法按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执行:
(2)—般计税方法按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执行:
(3)费用定额中取费费率适用范围与本定额章节对应详见下表。
4. 取费费率适用范围与本定额章节对应表
序号 | 名称 | 绿色建筑工程定额章节 |
1 | 建筑工程 | A.3.6 、A.4.5、 A.7.5、 A.8.4 |
2 | 装饰装修工程 | A.9.5、A.10.6、A.10.7、A.11.4、A.11.5、A.12.13、A.13.6、 A.14.9 |
四、本定额的编制依据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绿色建筑法律法规。
2. 《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2)-2017)。
3. 《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GB 50854〜50862-2013)。
4.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1-31-2015)。
5. 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以及有关补充定额。
6. 现行绿色建筑工程有关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7. 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五、本定额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期价按“13定额”基期价编制,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时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价格应按“13定额”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本定额中材料、配合比、机械单价中的分子表示除税价,分母表示含税价。
六、本定额分两部分编制,包括第一部分补充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第二部分13定额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子目价目表。
七、本定额是按照广西建筑施工企业正常施工条件、现有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和合理的劳动组织为基础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八、本定额中有关人工的说明及规定
1.本定额的人工按完成单位合格产品的人工费表示。
2.本定额的人工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等费用。
九、本定额中有关材料的说明及规定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
4.定额中各类预制构配件均按成品构件现场安装进行编制。
5.使用预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按本定额中相应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子目进行套用和换算,并按以下办法对人工费、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进行调整:
(1)使用预拌砂浆
①使用机械搅拌的子目,每lm3砂浆扣减定额人工费41.04元;使用人工搅拌的子目,每lm3砂浆扣减定额人工费50.73元;
②将定额子目中的现场搅拌砂浆换算为预拌砂浆;
③扣除相应子目中的灰浆搅拌机台班。
(2)使用干混砂浆
①每lm3砂浆扣减定额人工费17.10元;
②每1m3现场搅拌砂浆换算成干混砂浆1.75t及水0.29m3;
③灰浆搅拌机台班不变,如用其他方式搅拌亦不增减费用。
6.本定额的周转材料按摊销量进行编制,已包括回库维修的耗量。
7.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十、本定额中有关机械的说明及规定
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确定,每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3.用量很少、占机械费比重很小的其他机械合并为其他机械费,以“元”表示。
十一、绿色建筑措施项目费除本定额另有说明外,按照13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十二、本定额的工作内容己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一一列出,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三、本定额注有“XX以内”或“XX以下”者,均包括XX本身;“XX以外”或“XX以上” 者,则不包括XX本身。
十四、工程计价中如发生定额缺项需作补充的,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作一次性补充定额,报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并由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十五、本定额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管理,统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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