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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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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建筑工程垂直运输

说  明

一、建筑物垂直运输

1.“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突出主体建筑物顶的女儿墙、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等不计入檐口高度以内;“层数”指地面以上建筑物的层数,地下室、地面以上部分净高小于2.1m的半地下室不计入层数。

2.本定额工作内容包括在江苏省调整后的国家工期定额内完成单位工程全部工程项目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不包括机械的场外运输、一次安装、拆卸、路基铺垫和轨道铺拆等费用。施工塔吊与电梯基础、施工塔吊和电梯与建筑物连接的费用单独计算。

3.本定额项目划分是以建筑物“檐高”、“层数”两个指标界定的,只要其中一个指标达到定额规定,即可套用该定额子目。

4.一个工程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檐口高度(层数),使用同一台垂直运输机械时,定额不作调整:使用不同垂直运输机械时,应依照国家工期定额分别计算。

5.当建筑物垂直运输机械数量与定额不同时,可按比例调整定额含量。本定额按卷扬机施工配2台卷扬机,塔式起重机施工配1台塔吊1台卷扬机(施工电梯)考虑。如仅采用塔式起重机施工,不采用卷扬机时,塔式起重机台班含量按卷扬机含量取定,卷扬机扣除。

6.垂直运输高度小于3.6m的单层建筑物、单独地下室和围墙,不计算垂直运输机械台班。

7.预制混凝土平板、空心板、小型构件的吊装机械费用已包括在本定额中。

8.本定额中现浇框架系指柱、梁、板全部为现浇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如部分现浇,部分预制,按现浇框架乘以系数0.96。

9.柱、梁、墙、板构件全部现浇的钢筋混凝土框筒结构、框剪结构按现浇框架执行,筒体结构按剪力墙(滑模施工)执行。

10.预制屋架的单层厂房,不论柱为预制或现浇,均按预制排架定额计算。

11.单独地下室工程项目定额工期按不含打桩工期自基础挖土开始计算。多幢房屋下有整体连通地下室时,上部房屋分别套用对应单项工程工期定额,整体连通地下室按单独地下室工程执行。

12.在计算定额工期时,未承包施工的打桩、挖土等的工期不扣除。

13.混凝土构件,使用泵送混凝土浇注者,卷扬机施工定额台班乘以系数0.96;塔式起重机施工定额中的塔式起重机台班含量乘以系数0.92。

14.建筑物高度超过定额取定时,另行计算。

15.采用履带式、轮胎式、汽车式起重机(除塔式起重机外)吊(安)装预制大型构件的工程,除按本章规定计算垂直运输费外,另按第八章有关规定计算构件吊(安)装费。

二、烟囱、水塔、筒仓垂直运输

烟囱、水塔、筒仓的“高度”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构筑物的顶面高度。突出构筑物主体顶的机房等高度不计入构筑物高度内。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建筑物垂直运输机械台班用量,区分不同结构类型、檐口高度(层数)按国家工期定额套用单项工程工期以日历天计算。

二、单独装饰工程垂直运输机械台班,区分不同施工机械、垂直运输高度、层数、按定额工日分别计算。

三、烟囱、水塔、筒仓垂直运输机械台班,以“座”计算。超过定额规定高度时,按每增高1m定额项目计算。高度不足1m,按1m计算。

四、施工塔吊、电梯基础,塔吊及电梯与建筑物连接件,按施工塔吊及电梯的不同型号以“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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