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建筑物超高增加费,指建筑物檐高高度在20m以上的施工中进行安装时应增加的人工降效及材料、工具垂直运输等增加的费用。
二、建筑物檐高以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高度(平屋顶系指屋面板板底高度,斜屋面系指外墙外边线与斜屋面板底的交点)为准。突出主体建筑屋顶的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屋面天窗等不计人檐口高度之内。
三、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的费用是指改建、扩建工程在生产车间或装置内施工时,因生产操作或生产条件限制(如不准动火、空间狭小通风不畅等)干扰了安装工作正常进行而降效所增加的费用,不包括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和施工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四、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增加的费用是指在高温、多尘、噪声超过标准、有害气体等有害环境中施工而增加的降效费用。
五、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两项费用若工程不发生不计取。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建筑物超高增加费其工程量为包括本册内所有工程项目综合工日。高层建筑中地下室不能列入取费基数。
二、建筑物超高增加费计算高度时如在同一建筑物中,出现不同的高度,其突出部分又符合建筑物超高费计取标准时,根据不同高度面积比例拆分安装工程项目分别套用不同的建筑物超高费。
三、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两项费用按各系统工程项目所有综合工日为工程量,以“100工日”为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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