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范围如下:
(一)润滑油处理设备包括:压力滤油机、润滑油再生机组、油沉淀箱;
(二)制氧设备包括:膨胀机、空气分馏塔及小型制氧机械配套附属设备(洗涤塔、干燥器、碱水拌和器、纯化器、加热炉、加热器、储氧器、充氧台);
(三)其他机械包括:柴油机、柴油发电机、电动机及电动发电机组、空气压缩机配套的储气罐、乙炔发送器及其附属设备、水压机附属的蓄势罐;
(四)设备灌浆包括:地脚螺栓孔灌浆、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
二、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备整体、解体安装;
(二)整体安装的空气分馏塔包括本体及本体第一个法兰内的管道、阀门安装;与本体联体的仪表、转换开关安装;清洗、调整、气密试验;
(三)设备带有的电动机安装;主机与电动机组装联轴器或皮带机;
(四)储气罐本体与本体联体的安全阀、压力表等附件安装,气密试验;
(五)乙炔发生器本体及本体联体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附件安装;发生附属设备安装、气密试验或试漏;
(六)水压机蓄势罐本体及底座安装;与本体联体的附件安装、酸洗、试压。
三、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一)各种设备本体制作以及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内的管道、附件安装;
(二)平台、梯子、栏杆等金属构件制作、安装(随设备到货的平台、梯子、栏杆的安装除外);
(三)空气分馏塔安装前的设备、阀门脱脂、试压;冷箱外的设备安装;阀门研磨、结构、管件、吊耳临时支撑的制作;
(四)其他机械安装不包括刮研工作;与设备本体非同一底座的各种设备、起动装置、仪表盘、柜等安装调试;
(五)小型制氧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试压、脱脂、阀门研磨、稀有气体及液氧或液氮的制取系统安装;
(六)电动机及其他动力机械的拆除检查、配管、配线、调试。
四、计算工程量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乙炔发生器附属设备、水压机蓄水罐、小型制氧机械配套附属设备及解体安装空气分馏塔等设备质量的计算应将设备本体及设备联体的阀门、管道、支架、平台、梯子、保护罩等的质量计算在内;
(二)乙炔发生器附属设备是按“密闭性设备”考虑的。如为“非密闭性设备”时,则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0.8;
(三)润滑处理设备、膨胀机、柴油机、电动机及电动发电机组等设备质量的计算方法,在同一底座上的机组按整体总质量计算,非同一底座上的机组按主机、辅机及底座的总质量计算;
(四)柴油发电机组定额的设备质量,按机组的总质量计算;
(五)以“型号”作为项目时,应按设计要求的型号执行相同的项目。新旧型号可以互换。相近似的型号,如实物的质量相差在10%以内时,可以执行该定额;
(六)当实际灌浆材料与本标准中材料不一致时,根据设计选用的特殊灌浆材料,替换本标准中相应材料,其他消耗量不变;
(七)本册所有设备地脚螺栓灌浆,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套用本章相应定额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润滑油处理设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型号及质量(t)选用定额子目。
二、膨胀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质量(t)选用定额子目。
三、柴油机及柴油发电机组、电动机及电动发电机组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和质量(t)选用定额子目。大型电机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
四、储气罐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m3)选用定额子目。
五、乙炔发生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规格(m3/h)选用定额子目。
六、乙炔发生器附属设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质量(t)选用定额子目。
七、水压机蓄水罐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质量(t)选用定额子目。
八、小型整体安装空气分馏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型号、规格选用定额子目。
九、小型制氧附属设备中,洗涤塔、加热炉、加热器、储氧器及充氧台以“台”为计量单位,干燥器和碱水拌和器以“组”为计量单位,纯化器以“套”为计量单位,以上附属设备均按设备名称及型号选用定额子目。
十、设备减振台座安装以“座”为计量单位,按台座质量(t)选用定额子目。
十一、地脚螺栓孔灌浆、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以“m3”为计量单位,按一台设备灌浆体积(m3)选用定额子目。
十二、坐浆垫板安装以“墩”为计量单位,按垫板规格尺寸(mm)选用定额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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